江西 江西银行: 因虚假材料被骗贷一千万 内控管理或存纰漏

江西 江西银行: 因虚假材料被骗贷一千万 内控管理或存纰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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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江西银行: 因虚假材料被骗贷一千万 内控管理或存纰漏


《中国科技投资》杨永洁
【江西|江西银行: 因虚假材料被骗贷一千万 内控管理或存纰漏】江西银行频发金融借款纠纷暴露贷款管理风险 。
早前 , 江西银行(01916.HK)与江西港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胜公司”)的一审判决书显示 , 担保人港胜公司对10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港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 , 遂提起二审 。 在该金融借款纠纷中 , 记者注意到有两份由江西银行高新支行出具、内容却存在差异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 但针对相关情况 , 江西银行并未作出回应 。
在业内人士看来 , 上述案件存在骗贷可能性 。 银行骗贷案花样频出导致银行难以识别 , 因此 , 银行应从多方面切实解决银行贷款管理问题 。 此外 , 值得注意的是 , 江西银行资产增速呈放缓态势 。
案件各方众口嚣嚣
近日 , 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与江西银行相关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江西省威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博公司”)需向江西银行高新支行赔偿金额1000万元及其利息 , 担保人王谟显、郑美云、港胜公司、俞文港、胡庆仙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事情起源于2015年5月18日 , 彼时江西银行高新支行与威博公司签订《授信协议》 , 约定江西银行高新支行为威博公司提供1000万元循环授信额度 , 授信期为12个月 。 同日 , 江西银行高新支行与威博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 随后向威博公司发放贷款700万元 , 期限为12个月 。 2015年-2016年 , 江西银行高新支行与威博公司签订《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 , 先后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 金额共计300万元 。
与此同时 , 俞文港、港胜公司、胡庆仙、王谟显、郑美云以保证人名义与江西银行高新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 约定保证人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 , 担保范围为本金1000万元及债权所产生的利息 。 天眼查显示 , 王谟显为威博公司法定代表人 , 俞文港为港胜公司法定代表人 。
2018年6月 , 王谟显因信用卡诈骗罪等案由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 , 法院同时责令王谟显向江西银行退赔1000万元 。 2019年11月 , 法院受理该借款纠纷案件 , 认定港胜公司、俞文港等对该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 。
港胜公司不服该判决 , 提起上诉 。 理由是《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所约定的贷款用途为运输费 , 而威博公司贷款的真实用途为借新贷款以偿还旧贷款 , 江西银行高新支行在为威博公司、王谟显审批贷款时 , 未核实贷款基础交易的真实性 , 没有尽到审查义务 , 存在重大过失 。 依《合同法》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 故《授信合同》、《流动资金合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应属无效 , 则《最高额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也无效 。
王谟显在公安机关讯问笔录中表示 , 其先借了江西明途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途贸易”)的资金归还了银行贷款 , 后来申请银行发放本案贷款 , 并将贷款还给了明途贸易 。 王谟显提供虚假购销合同并隐瞒真实情况 , 诱使银行作出错误借款 。 港胜公司认为并无证据证明江西银行高新支行是否知晓威博公司上述行为 。
港胜公司补充 , 王谟显笔录承认其从未告知过港胜公司关于威博公司的真实经营及财产状况 , 港胜公司很难察知威博公司真实的财产状况 , 对借款的用途更难知情 , 遂会影响港胜公司在提供担保时对担保风险的预期判断 。
而江西银行认为 , 即便是江西银行高新支行在审查过程中存在不周之处 , 也只是违反了管理性规范 , 不会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 更不会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 各担保人不能据此不承担保证责任 。
二审判决中 , 法院作出判决 , 威博公司向江西银行高新支行偿还流动资金贷款700万元及其利息 , 偿还银行承兑汇票本金300万元及利息 。 同时 , 王谟显、郑美云、港胜公司、俞文港、胡庆仙对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王谟显、郑美云、港胜公司、俞文港、胡庆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 , 有权向威博公司追偿 。
值得一提的是 , 江西银行高新支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载明的借款用途为运输费 , 而江西银行高新支行向公安部门调取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 , 所载明的借款用途却为运输费及水泥 。 两份合同所载明的借款用途并不一致 。 港胜公司对此提出异议 , 而江西银行并未对此作出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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