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聪律师 广州离婚律师梁聪团队:支付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是否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

(摘要:未经另一方配偶同意 , 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 , 能否认定为侵犯夫妻共同财产呢?)
我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相关规定仍有待完善 , 虽然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 , 但在实际生活中相较于婚生子女 , 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障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 。 就拿抚养费来说 , 虽然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 子女由一方抚养的 , 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 如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不支付抚养费的 , 未成年子女有权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 , 但即使法院判决支持未成年子女支付抚养费的请求 , 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一个问题 , 如果生父或者生母再婚 , 此时支付给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是否会被认定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曾入选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的抚养费纠纷能够给我们一个较为直观的回答 。
一、案例介绍
刘女士与徐先生是夫妻 , 尹某某是徐先生的非婚生女儿 , 尹某某的母亲以尹某某的名义于2008年、2014年分别向法院起诉要求徐先生给付抚养费 , 2014年的生效判决要求徐先生每月向尹某某支付2万元抚养费 。 刘女士得知后 , 认为该判决侵犯了其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权益 , 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判决 。
二、法院认为
本案中二审法院的判决与一审法院截然不同 。 一审法院认为2014年的生效判决损害了刘女士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处分权 , 判决撤销2014年的生效判决 , 而二审法院经审查后却撤销了原一审法院所作判决 , 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 也就是支持了2014年的生效判决 , 认为支付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并未侵犯夫妻共同财产 。
二审法院认为:第一 , 2014年的生效判决是经过合理审查后作出的 , 内容上并无不当支出 。 第二 , 虽然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处理的权利 , 但夫或妻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 。 不能因未与现任配偶达成一致意见即认定支付的抚养费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 , 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 否则基于相关法律规定 , 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就应当支付全部或者部分抚养费 。
本案中 , 虽然徐先生承诺支付的抚养费数额确实高于一般标准 , 但在父母经济状况均许可的情况下 , 都应尽责未子女提供较好的生活、学习条件 。 徐先生承诺支付的抚养费数额一直在其个人收入可承担的范围内 , 且徐先生这几年的收入情况稳中有升 , 支付抚养费在其收入中的比例有所下降 , 故不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三、总结
因此 , 给付抚养费是否侵犯夫妻共同财产从以下几个角度考虑:
1、双方配偶是否就给付抚养费达成一致意见
2、支付的抚养费是否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 , 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嫌疑
认定支付抚养费是否超过其负担能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支付方的总体收入情况、支付的抚养费在其收入中所占的比例等 。
3、支付的抚养费是否超出一般标准 , 存在不合理之处
认定支付的抚养费是否超出一般标准可以从:当地的最低生活水平、孩子的平均日常生活支出金额等进行考虑
也就是说 , 一方不能因双方未就给付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达成一致意见 , 就认定该行为侵犯了其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权益 , 应当全面考虑 , 否则会对非婚生子女的权益造成损害 。
【梁聪律师|广州离婚律师梁聪团队:支付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是否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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