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与法治栏目 90后小伙靠非法获取公民信息拓展业务牟利 终是黄粱一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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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处信息时代 , 数据的产生成为了你我日常行为的必然产物 。 出行软件上的购票记录、银行卡账单上的消费明细 , 甚至是防疫软件上的面容识别……一言一行所遍及之处无不留下数据 。

这些信息数据化的规整是为了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 , 然而 , 却有一些不法分子以此为资源 , 从中牟利 。
近日 ,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就对一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进行了判决 。
2013年 , 90后的谢某某就职于某某保险公司 , 主要负责贷款业务 。 平时的工资相较于他日常开销来说 , 可谓是杯水车薪 。 初中文凭 , 也没有其他一技之长 , 于是谢某某便打起了客户贷款信息的主意 。

他利用工作之便 , 将含有客户姓名、电话号码、贷款金额、贷款产品等内容的约7000条公民贷款信息 , 通过U盘拷贝到个人使用的台式电脑中供个人使用 。
第一次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未被发现 , 谢某某从中尝到了甜头 ,2018年7月 , 为拓展贷款业务 , 谢某某又花费人民币2万元向他人购买了某某保险公司含有客户姓名、电话号码、贷款金额、贷款产品等内容的约13900条公民贷款信息 。
最终经审计 , 认定其非法获取真实公民个人信息总条数为21800余条 。
晋安法院经审理认为 , 被告人谢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 情节特别严重 , 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罪名成立 。 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有悔罪表现 , 且系初犯、偶犯 , 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仅供开展贷款业务使用 , 社会危害性较小 , 且其居住地福州市晋安区司法局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 具备监管和帮教条件 , 故对被告人谢某某从轻处罚并予以适用缓刑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缓刑三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 扣押在案的赃物银行U盾、银行卡、公民信息材料、电脑主机、手机等物 , 由扣押单位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依法予以没收 , 上缴国库 。
法官说法
【社会与法治栏目|90后小伙靠非法获取公民信息拓展业务牟利 终是黄粱一梦】近年来 , 随着经济发展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呈上升趋势 , 广大公众愈发重视个人隐私的保护 , 我们要进一步提高防范意识 , 保持警惕 。 本案的审理再度敲响个人信息的安全警钟 , 晋安法院将继续发挥个人信息法律卫士作用 , 以实际行动维护人民群众隐私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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