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L 养殖用地的补偿不得低于建设用地

普法小L 养殖用地的补偿不得低于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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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L 养殖用地的补偿不得低于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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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L|养殖用地的补偿不得低于建设用地】普法小L 养殖用地的补偿不得低于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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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L 养殖用地的补偿不得低于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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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L 养殖用地的补偿不得低于建设用地

“在规模化养殖中 , 养殖场的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为设施农用地 , 性质属于农用地 , 按农用地管理 , 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不必转为建设用地 。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对养殖场不同于其他农用地转用方面 , 通过最高院评选出的优秀案例来为大家解析相关问题 。




案情简介:
A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23日 , 法定代表人为孟某 。 D养猪场为A公司的一个生态养猪场 。 2014年5月30日 , 孟某(乙方)以其个人名义与B公司、C公司(甲方)签订《C公司D养猪场转让协议和场地转租协议》 , 约定由孟某受让D养猪场的全部生产资料 , 并将B公司承租的D养猪场土地转租给孟某 。 2014年11月28日H市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536号《关于D养猪场项目建设土地性质的函》 , 函告A公司项目用地为园地 。 2015年1月6日 , H市X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2号《H市X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以下简称《备案通知书》) , 该通知书第五项载明:项目建设必须依法办理国土、规划、消防、环保等相关手续后 , 方可开工建设 。 2015年4月15日 , H市X区农林局出具证明 , 载明:项目位置不在禁养区域内 , 符合H市畜禽养殖规划 。 2015年9月9日 , H市环保局作出430号《关于A公司D养猪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复函》 , 同意安排给美城养猪场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 2015年9月10日 ,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作出1127号《关于批复A公司D养猪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 对A公司提交的《美城生态养猪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批复 , 同时要求:“施工和试运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由H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 项目竣工试运营前函告我厅和H市环境保护局 , 试运营三个月内 , 须按有关规定向我厅申请项目竣工环境验收” 。



2016年11月25日 , H市农业局(甲方 , 主管单位)、X区农林局(乙方 , 组织实施单位)、A公司(丙方 , 业主单位)三方签订《D猪场2015年畜牧业转型升级建设项目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书》) , 约定由政府财政提供扶持资金148万元 , 该协议书载明:项目用地是与B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 租赁210亩 , 租赁期限自2014年5月至2038年4月 。 2018年10月10日 , 国土X区分局对D养猪场作出《关于申请补办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的函》(以下简称《备案手续函》) , 要求其完善用地手续 , 合法使用土地 。 2018年10月18日 , 国土X区分局对X区E镇政府作出442号《关于协调督促D养猪场尽快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相关问题的函》(以下简称442号函) , 告知因D养猪场超期未提交备案申请及材料 , 请E镇政府督促该猪场于2018年10月20日前提交相关材料完善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 , 逾期不交材料 , 将移交X区政府进行处理 。



2018年 , X区政府通过卫片遥感监测到3个图斑面积共36亩 , 违法建筑占地面积约为15亩 。 2018年2月24日 , X城管局向D猪场下达0012114号《案件初查通知书》 , 责令该场于2018年2月26日9时携带土地权属证、规划许可证到石山城管支队接受调查 。 2018年2月26日 , X区城管局作出0012508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 责令D养猪场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 。 2018年10月16日 , X区政府在《海口日报》刊登《关于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 , 责令A公司自通告送达之日内3日内 , 自行拆除所建的违法建筑物 。 逾期未拆除的 , 将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 2018年11月17日 , X区政府在《海口日报》刊登《第三批拆除通告》) , 责令A公司自通告送达之日内3日内 , 自行拆除所建的违法建筑物 。 逾期未拆除的 , 行政机关将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 2018年11月18日 , X区政府作出266号《关于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催告书》 , 再次催告A公司自行拆除涉案土地上的违法建筑物及其它设施 , 2018年11月18日 , X区政府组织人员对涉案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进行强制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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