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媒福建 坐朋友的车摔伤 她索赔3.2万元

text":"通讯员 黄招荣
小敏(化名)和小芳(化名)原本是好姐妹 。 2019年12月 , 小敏找小芳骑摩托车载她去购物 , 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小敏受伤 。 小敏起诉到法院索赔3.2万元 , 法官认定小芳的行为属“好意同乘” , 但因小芳交通违法导致事故发生 , 最终被判赔8900多元 。
案件
骑车载姐妹去购物 交通违法发生事故
2019年12月3日 , 小敏向朋友借了一辆摩托车想去购物 , 因她不会骑车 , 就找小芳帮忙 。 当晚8点多 , 小芳骑摩托车载着小敏 , 行驶到石狮市区某路口时 , 小芳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则 , 与陈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 , 造成小敏受伤以及车辆受损 。
2019年12月16日 , 石狮市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 , 本次事故小芳负主要责任 , 陈某负次要责任 , 小敏无责任 。
事发后小敏到石狮市医院治疗 , 被诊断为“左跟骨前缘撕脱性骨折伴踝关节关节腔积液” , 除了左小腿外固定处理治疗外 , 还要定期复查拍片 , 患肢禁负重至受伤后3个月等 。 小敏支付了相关医疗费用3300元左右 , 其中小芳垫付了1400多元 。
事后 , 小敏与陈某达成调解协议 , 但与小芳在赔偿方面发生纠纷 。
去年5月14日 , 小敏一纸诉状将小芳告上法庭 , 请求法院判决小芳赔偿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3.2万多元 。
判决
该行为属“好意同乘” 可以酌情减轻责任
庭审期间小芳辩称 , 她与小敏是很好的姐妹 , 事故当天纯粹是帮忙载小敏购物 。 事故发生后 , 交警处理已经达成调解协议 , 仅要求她负担陈某的医疗费及车辆维修费 , 小敏的医疗费及车辆维修费应由陈某负责 。 同时 , 小敏诉求的金额过高不合理等 。
石狮法院经审查认为 , 小敏和小芳属相互扶助的好意施惠行为即情谊行为 , 系无偿的“好意同乘” , 属于善良风俗的传统延续 。 “好意同乘”的双方虽然未必有设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 , 但在搭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则构成侵权行为 , 进而引起侵权之责 。
本案中 , 小敏乘坐小芳驾驶的摩托车 , 乘坐行为具有无偿性、合意性 , 符合“好意同乘”的法律特征 。 小芳作为驾驶人 , 应遵守道路交通通行规则 , 具有控制风险的义务 , 具有使同乘人处于其可控环境的善良管理人的安全注意义务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 , 小芳违反法定的安全注意义务 ,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酌情减轻她20%的责任 。
法院认为 , 小芳违反法定的安全注意义务 , 造成同乘人人身损害以及财产损失 ,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据此法院判处小芳赔偿小敏各项损失8900多元 。
★好意同乘
【融媒福建|坐朋友的车摔伤 她索赔3.2万元】据承办法官介绍 , “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好意 , 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营运行为 。 在《民法典》实施以前 , 并无“好意同乘”的明确法律规定 , 本案中 , 小芳作为好意人 , 虽承担过错责任 , 但并不否定其善良动机 , 就其行为本身而言 , 具有积极的社会价值;好意同乘致害 , 虽转变为侵权行为 , 但并不排斥内含善良风俗的道德属性 , 减轻赔偿更符合公序良俗 , 符合当前社会伦理价值观念 , 也符合公平原则 。 综上 , 石狮法院在判决中酌定减轻小芳20%的责任 。 《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明确了“好意同乘”的法律规则 , 为好意驾驶人适当减轻责任 , 石狮法院的上述裁判也符合《民法典》关于“好意同乘”的立法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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