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杂志 如何认定党员干部从事营利活动的纪、法、罪?( 二 )


因此 , 在现有的纪法规范框架下 , 从客观方面区分投资型受贿中违纪和受贿边界的基本思路是:特定主体身份人员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 通过市场交易获得收益部分 , 构成违纪;投资获得收益明显高于市场交易正常收益部分 , 并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形成对价的 , 构成受贿 。 需要注意的是 , “市场交易正常收益”指针对不特定人的市场公允价格 , 所以一般适用于有可比价格的公开市场 。
【国企杂志|如何认定党员干部从事营利活动的纪、法、罪?】随着金融市场化和金融工具的丰富 , 非公开市场投资经营活动出现新情况新问题 。 比如 , 有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为企业老板谋利 , 并在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等非公开市场投资过程中通过实际出资、突击入股以及抛售套现等方式为个人谋取巨额利益 。 对此类行为 , 刑法上暂无明确规定 , 很多人认为如果存在真实投资 , 则构成违纪 。 然而 , 虽然非公开市场交易属于市场行为 , 但与公开市场相比 , 收益确定性强、交易金额大、收益率可观 , 并且一般有投资者准入条件、运作封闭期等限制要求 。 如果领导干部主观上认识到投资收益特点 , 客观上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 , 不符合准入条件而进入 , 或者在封闭期内得以退出 , 并实际谋取到巨额利益 , 行为实质就是“权力套利” 。 建议将此类行为纳入刑法评价范畴 , 以更好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融合和最大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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