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公安 事关每一位驾驶人!新《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已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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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已于2020年12月31日施行
昨日 ,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
就条例主要内容作了解读
【苏州公安|事关每一位驾驶人!新《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已施行...】
2020年 , 市人大常委会全面修订《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 , 从地方立法层面作出了回应和明确 , 为我市道路交通更加安全、有序、畅通提供了法治保障 。 修订后的条例共八章五十七条 , 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 于今天起施行 。 此前 , 在修订条例过程中 ,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报纸和网络公开征求意见、网络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 , 征集到959条意见建议 , 修改时采纳和部分采纳了721条 。 修订后 , 条例进一步加大对慢行交通、公共交通路权保障力度 , 规范交通隔离栏的设置和调整 , 改进完善道路停车 , 明确城市快速路通行专门规定 , 并设定了必要的法律责任 。
为更好满足市民对慢行交通的需求 ,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道路 , 应当优化交叉路口和非机动车、行人慢行交通设计 , 完善非机动车、行人慢行交通路网 , 加强公共汽车站点、非机动车道、人行通道与轨道交通站点的衔接 。 改建、扩建城市道路 , 不得挤占人行道供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行 , 不得挤占非机动车道供机动车通行 。 现有城市道路已经挤占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 , 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优化 。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有条件的城市道路 , 应当根据公交专用车道专项规划和道路实际情况 , 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和港湾式停靠站台 。 不具备设置公交专用车道条件的 , 可以在路口设置公交优先通行车道、公交专用交通信号灯 。 ”
为加强对交通隔离栏的管理 , 条例第十五条对交通隔离栏的设置、调整、拆除作出了具体规定 , 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擅自设置交通隔离栏 。 确需设置、调整交通隔离栏的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方案 , 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 , 充分听取相关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 并符合国家标准 。 对已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交通隔离栏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拆除 。 因道路施工作业、重大活动等临时设置的交通隔离栏 , 施工作业或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 。 ”
就市民关心的“停车难”问题 , 条例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对道路停车作出了规定 。 其中 ,条例规定将严格控制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 , 建立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动态调整机制 。 在停车泊位与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居民住宅小区、停车需求集中但现有停车资源无法满足的学校、医院、集贸市场等区域周边道路上设置时段性路内停车泊位 。 条例还规定 , 市区内环城市快速路以内 , 现有道路不再新增全天性路内停车泊位 , 逐步减少现有全天性路内停车泊位 , 或者逐步将现有全天性路内停车泊位改成时段性路内停车泊位 。
此外 , 针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 条例第七章对一些禁止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 , 拼装、加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 , 处以二百元罚款;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装置的 , 责令恢复原状;拼装的非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 。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来源:苏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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