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 金洲管道存2宗信披违规 董事长孙进峰等3人收警示函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5日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关于对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孙进峰、沈淦荣、蔡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 , 经查 ,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洲管道” , 002443.SZ)存在未及时对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对外披露且披露金额不准确等2宗信披违规 。
一、2019年4月25日 , 金洲管道披露《关于投资建设年产3万吨高品质薄壁不锈钢管材管件项目的公告》 , 公告显示上述项目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 投资估算3亿元 。 但上述项目已于2018年12月正式备案并开工建设 , 且项目备案总投资金额为5.47亿元 。 金洲管道存在未及时对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对外披露且披露金额不准确的情形 。
二、2019年11月12日 , 金洲管道披露《关于与万科集团签署镀锌钢管集中采购协议的公告》 , 公告显示公司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2019-2021年度万科集团镀锌钢管集中采购协议》 。 但公司在《2019年年度报告》“公司已签订的重大销售合同截至本报告期的履行情况”栏目中未对上述协议的具体履行情况进行披露 。 此外 , 公司在《2019年年度报告》“报告期内正在进行的重大的非股权投资情况”栏目中亦未对年产3万吨高品质薄壁不锈钢管材管件项目具体投资情况进行披露 。 金洲管道存在《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不完整的情形 。
浙江证监局判定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 金洲管道董事长孙进峰、总经理沈淦荣、董事会秘书蔡超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 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金洲管道及孙进峰、沈淦荣、蔡超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要求公司及当事人充分吸取教训 ,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 , 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
【中国经济网|金洲管道存2宗信披违规 董事长孙进峰等3人收警示函】 经中国经济网采访人员查询发现 , 金洲管道成立于2002年7月31日 , 注册资本5.21亿元 , 于2010年7月6日在深交所挂牌 , 截至2020年9月30日 , 霍尔果斯万木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 , 持股1.11亿股 , 持股比例21.24% 。
当事人孙进峰自2017年9月8日至今任公司2届董事长 , 任期至2022年12月26日 。 公司2019年年报显示 , 孙进峰 , 1986年生 , 中国国籍 ,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 毕业于北京大学及约克大学 , 研究生学历 , 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 先后供职于KPMG、九鼎投资和方正集团等机构 。 2017年9月任公司董事长 。
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发布的《关于投资建设年产3万吨高品质薄壁不锈钢管材管件项目的公告》显示 , 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建设年产3万吨高品质薄壁不锈钢管材管件项目及配套新建综合科研大楼、检测中心等 。 本次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 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投资估算为3亿元 , 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 , 建设周期为3年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 , 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 但是 ,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 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
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 , 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 , 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 , 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 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