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证券之星违法委托代销“荐股软件” 被责令改正并罚没逾7000万元

中证网讯(采访人员 昝秀丽)证监会12月21日更新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 , 证监会对上海聿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之星”)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 决定责令证券之星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24136166.23元 , 并处以48272332.46元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 , 证券之星系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 其开发、销售的Alpha系列、锦囊系列等软件及以此为基础或辅助的产品 , 能够提供涉及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投资分析意见和买卖时机建议 , 为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功能的软件产品、软件工具 , 依据相关规定属于“荐股软件” 。
证券之星将“荐股软件”销售业务委托给不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陈某健代理 。 2017年4月至2018年7月期间 , 证券之星委托陈某健代理销售“荐股软件”的销售收入为25953965.41元 , 扣除相关税费后 , 违法所得为24136166.23元 。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证券之星违法委托代销“荐股软件” 被责令改正并罚没逾7000万元】 证监会认为 , 证券之星将“荐股软件”销售业务委托给不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陈某健代理 , 未能遵守《“荐股软件”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八项“产品销售、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均应当自行开展 , 不得委托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机构和个人代理”的规定 , 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 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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