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亮律师 继承的房产主动赠与给他人,可以要回吗?二审法院给出判决!

【常亮律师|继承的房产主动赠与给他人,可以要回吗?二审法院给出判决!】常亮律师 继承的房产主动赠与给他人,可以要回吗?二审法院给出判决!

在现实生活中继承房屋的情形是非常多的 , 而继承房屋后办理了所有权过户登记的 , 继承人就是房屋的所有权权在 , 而继承人是可以处理房屋的 , 那么继承的房子再赠与别人能不能要回?依据二审法院的判决 , 赠与合同合法有效、房屋已过户的情况下 , 不能要回 。 下面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常亮以一个房产继承纠纷的二审上诉案例为大家分析有关规定 。
潘梅花于1998年平价购得101号房产一套 , 潘梅花对该房产仅享有居住使用权 。 2004年4月14日 , 潘梅花立下遗嘱 , 自愿在其百年之后将该房产赠与张帅 , 该遗嘱经公证处予以公证 。 潘梅花于2009年2月17日去世 。
2013年6月16日 , 原被告和第三人签订协议书 , 协议约定:“潘梅花健在时 , 曾于2004年4月14日立遗嘱将其名下101室留给侄子张帅 , 并公证;但根据房屋拆迁中顺延继承法之规定 , 张帅应将房产交还潘梅花老人长子张久朋名下顺延继承 , 张久朋将原购房全款47622.18元退还张帅;房款即日交清 , 原公证的遗嘱及其他所有协议全部作废 。 协议立即生效 。 ”第三人张久朋依约向张帅支付了47622.18元购房款 。
2015年3月3日 , 原被告和第三人签订《房产继承协议书》 , 约定由张久来继承争议房产 。 2015年4月18日 , 被告张久来出具《赠与返还证明》 , “101室是母亲潘梅花遗产 , 系张久朋、张久来、张久华、张久恒、张某1、张某2共同财产 。 母亲生前遗愿赠与张帅 。 由于村规顺延规定 , 顺延于我张久来 , 为完成母亲遗愿 , 我愿把我的房产指标101室 , 无条件转赠与张帅哥哥 。 如欣然接收 , 全家兄妹共同愿望 , 永不反悔 。 望兄妹签字 。 张久来张某2张久恒张久华张某12015年4月18日” 。 该证明右下角有小字注明“张帅欣然接收张久来的返还意见 。 2015.4.25” 。 2015年6月1日被告张久来、第三人张久朋出具声明 , “我在2015年4月18日所书写的《赠与返还证明》是因为张久恒胁迫威胁 , 我因为害怕家里闹矛盾 , 才书写的 , 并不是我的真实意愿的表示 。 当时我写证明时 , 张帅并不在场 。 据此我现在声明 , 2015年4月18日所书写的《赠与返还证明》作废 。 请村委会给予配合 。 张久来张久朋2015年6月1日” 。 并将该证明邮寄给张帅 , 显示2015年6月30日被签收 。
一审法院认为 , 居民代表大会1997年6月16日通过的《拆迁规则》中关于以平价方式向有子女的本村老人分配房屋一套用于居住的规定 , 是对本村老人的照顾 , 该类房产为受限制流通房产 , 在老人已故后只能按照“拆迁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附条件的在老人的直系子女中顺延继承 , 即:“能够继承者就不再安排分房 , 不能继承者可按条件分房 。 ”原被告与第三人据此于2013年6月16日达成的《协议书》合法有效 。 原被告与第三人于2015年3月3日签订由张久来继承争议房产的《房产继承协议书》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 , 并经河北方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管科确认证明 , 切实履行 。 二原告称被告张久来出具赠与返还证明将本案房屋赠与张帅 , 因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 且赠与的房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 , 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 本案中 , 被告出具声明撤销前述证明并寄送张帅 , 其第三代子女不再享受分房安置 , 故赠与未生效 。 综上 , 原告主张各方签订的2015年3月3日签订的房屋继承协议无效缺乏证据支持 , 无法律依据 , 依法不予采信 。
二审法院认为 , 张久凤、张久华与张久来、张久朋 于2015年3月3日签订由张久来继承争议房产的《房产继承协议书》 , 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 , 张久凤、张久华称签订该协议时各方口头约定签订该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将该争议房屋返还张帅 , 二张久来、张久朋 是采取了欺诈的手段与张久来、张久朋 签订的《房产继承协议书》 , 但张久凤、张久华提供的家庭会议录音并不能证实二张久来、张久朋 承诺将该房屋返还张帅的情况 。 一审时二张久凤、张久华提供的证人任某、张某2 , 因二证人与张久凤、张久华有亲属关系 , 争议房屋的不同归属亦与二证人有直接关系 , 故二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 其证言不应被采纳 。 张久凤、张久华称被上诉采取欺诈手段与其订立协议 , 理据不足 。 故一审法院驳回二张久凤、张久华的诉讼请求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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