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中海油天津一加油站价格违法遭罚 卖矿泉水价格欺诈( 二 )


(二)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
(五)其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 责令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 予以警告 , 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 , 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 , 属于是全国性的 , 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 , 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 责令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以下为原文:
中海油销售天津有限公司虎丘路加油站价格欺诈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执罚〔2020〕148号
当事人:中海油销售天津有限公司虎丘路加油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02341019121Q??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虎丘路31号
根据举报 , 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19日对中海油销售天津有限公司虎丘路加油站进行检查 , 并于8月19日对该公司负责人张庆元进行了询问调查 。 (未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 , 当事人自2020年7月23日首次销售恒大冰泉饮用天然矿泉水(规格为:每箱24瓶、500ml/瓶) , 并于当日在其室外摆放区张贴内容为“原价48元/箱 , 领券最低享受35元/箱”的标签 。 经执法人员核查 , 该产品实际销售价格为35元/箱,当事人之前未销售过该产品 。 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价格欺诈的构成要件 。 本案违法所得144元 。
上述事实 , 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张庆元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3.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的便利店商品验收单、便利店商品交易明细表、恒大冰泉销售情况证明、关于开展华北销售加油站2020年夏季非油品销售竞赛的通知、对当事人负责人张庆元所做询问笔录等材料 。
本机关于2020年10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执罚告〔2020〕141号) , 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 , 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 , 采取下列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虚构原价 , 虚构降价原因 , 虚构优惠折价 , 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 , 诱骗他人购买的”的规定 。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 , 违法行为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符合《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从轻处罚:(一)价格违法行为较轻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规定 , 予以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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