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河间公安联合多部门开展城市养犬专项治理工作( 二 )


四、《动物防疫法》
第十四条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 , 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 , 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 , 加施畜禽标识 , 实施可追溯管理 。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 , 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 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的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
[河间]河间公安联合多部门开展城市养犬专项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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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文明养犬 , 事关城市形象 , 事关百姓民生 。 在接下来的城市养犬专项治理工作中 , 河间市各部门会密切配合 , 协调联动 , 在城市重点区域场所加强巡查 , 发现各种违法违规养犬行为将依法查处 。 广大居民可对不文明养犬行为积极举报 。 文明养犬 , 和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 , 希望广大养犬的居民从我做起 , 提高文明素养 , 营造河间整洁有序、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
【[河间]河间公安联合多部门开展城市养犬专项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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