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海财险违规销售 银保监会重罚( 三 )

  根据条款规定及理赔规则 , 公司应对所有保单给予“保费+固定比例收益”全额赔付 , 且实务中 , 华海财险对上述大部分的附加险都进行了赔付 。 因此 , 该附加险具有明显的投资属性 , 被银保监会认定为投资型保险产品 。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2)40号)第三条对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投资型产品的资质条件作出的规定 , 华海财险并不符合“公司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 , 最近3个会计年度盈利和亏损相抵后为净盈利”的要求 , 不具备经营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质条件 。 华海财险上述行为属于“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行为” 。

  华海财险、姜南提出申辩及听证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一是其对华海康盈产品的销售管理存在疏漏 , 并非有意经营投资型保险产品 。 二是销售的华海康盈产品已向监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号 , 在检查前已主动停售和注销 , 且未设定专用账户运用华海康盈产品保费收入 , 社会危害性较小 , 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 三是认定违法情节严重的事实不清 , 予以从重处罚的裁量依据不明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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