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专人监督垃圾分类,侵犯隐私了吗?( 二 )

垃圾中是否存在一定的隐私?回答是肯定的。例如丢弃生活垃圾的种类会暴露我们的饮食习惯,尤其是最近吃了什么,可能我们并不愿让人知晓;还有些可能非常私人化的物品(如用过的卫生巾、安全套等),更是不愿暴露。

在垃圾分类监管者的监管之下,进行垃圾分类,的确容易暴露隐私。

但政府强制推行垃圾分类,尤其是在推行初期,市民垃圾分类习惯尚未养成,必须有一定的监督指导措施,来保障垃圾分类的执行。

因此,主管部门委派相关人员在垃圾回收点督察监管,对投放垃圾的市民进行监督和指导,具有合理性。当此之时,相关的隐私保护应让位于落实公共政策。

其实,法律对隐私的守护也是有一定限度的。例如案件涉及的隐私对律师便不会保密,疾病涉及的隐私则对医生不保密。因此,垃圾回收涉及的个人隐私对回收监管人员也不应保密,否则其无法执行职务。

但正如律师有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约束,医师有行业规范和医德约束一样,垃圾回收监管人员,也应当在上岗之前进行相关培训。

培训内容应包括职业道德规则,要求其对执行回收监管职责中的“所见所闻”,除有现实公共安全方面隐患应及时报告以外,应做到守口如瓶。垃圾房“电子眼”的监督人员,也应遵守同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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