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估价的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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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估价的原则是什么】(一)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变化估价原则 。
(二)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造成措施项目变化的估价原则 。
(三)工程变更项目,中标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偏差较大的估价原则 。
(四)工程变更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工作或工程的估价原则 。
(五)因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偏差较大时的估价原则 。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
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
203版施工合同变更的估价原则有哪些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 。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
简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工程变更的估价原则准施工招标文件对变更工程估价规定: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
NRB对变更工程估价规定:13.3变更程序
如果业主在发出变更指示前要求承包商提出一份建议书,承包商应尽快做出书面回应,或提出他不能照办的理由(如果情况如此),或提交:
(a) 对建议的设计和(或)要完成的工作的说明,以及实施的进度计划;
(b) 根据第8.3款[进度计划]和竣工时间的要求,承包商对进度计划做出必要修改的建议书;
(c) 承包商对调整合同价格的建议书 。
业主收到此类(根据第13.2款[价值工程]的规定或其他规定提出的)建议书后,应尽快给予批准、不批准、或提出意见的回复 。在等待答复期间,承包商不应延误任何工作 。
应由业主向承包商发出执行每项变更并附做好各项费用记录的任何要求的指示,承包商应确认收到该指示 。
为指示或批准一项变更,业主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要求,商定或确定对合同价格和付款计划表的调整 。这些调整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如果适用,并应考虑承包商根据第13.2款[价值工程]提交的建议 。
变更因素:包括如下几方面: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内容; (4)改变工程质量、性质或工程类型; (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顺序和时间安排; (6)为使工程竣工而必需实施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
各自优缺点:国内的工程变更管理,尽管也有很详细的规定和相应的工作流程,但是在实际 操作中却总是差强人意 。除了现行法制和体制的不完善以及承包商合同意识的不足的外 部客观因素以外,作为发包人自身研究和探讨工程变更管理改革的目标模式及实现途 径,对于有效地促进企业工程阶段合同管理的深化和细化,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保证合 同的顺利,有效实现工程阶段的成本控制具有重大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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