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银行、保险、证券账户处置问题研究( 二 )




2、银行账号或名称错误的处理 。 对发现系为生效法律文书笔误的 , 纠正即可;但若发现账号与名称不符而不能判定的 , 执行机构可要求审判机关作出解释说明 。 实践中 , 有判决的被执行人一账户金额不足 , 但另一账户有足额款项 , 可直接予以扣划 , 因为钱是种类物 , 不论追赃还是退赔都不必过多顾忌;但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案外人名下账户 , 建议谨慎扣划 , 要充分考虑判决扣划的账户系赃款、另一账户并非赃款的可能 。


3、银行不配合扣划的处理 。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刑事审判或者执行中 , 对于侦查机关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 , 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扣押、冻结 。 人民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 。 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 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 , 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 , 但裁定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 。 ”对此 , 法院须在有关法律文书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 , 并可视情附上有关证据材料 。 对经解释有关法律规定仍不配合扣划的 , 可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 并可通报其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 。


三、涉案保险账户可提取保险单现金价值


商业保险的种类主要有意外险、健康险、养老险、教育险、理财险等 , 不论什么险种 , 均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 。 包括人身险在内 , 各类保险均可以作为执行标的执行 。


1、到期保险收益可直接扣划 。 涉案保险账户到期的 , 可直接扣划保险收益金 。


2、未到期保险可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 , 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 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投保人可通过解除保险合同、退保等方式提取保单的现金价值 ,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一般应归属于投保人 , 该现金价值在作为投保人所享有的财产权益 , 不具有人生依附性和专属性 , 法院有权强制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涉案银行、保险、证券账户处置问题研究】3、人身保险可以处置 。 对人身保险处置有一定的争议 , 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 各地做法不一 。 我们认为 , 只要执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影响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或基本生活保障 , 都可以执行 。 人身保险虽然是以人的生命、健康为保险标的 , 但其兼具人身保障、储蓄理财功能 , 多数人身保险产品在保障的同时 , 同时承诺合同期内如不出险则归还本金 , 有的还就利息作出了约定 , 因此人身保险具有明显的财产性特征 。 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21)最高法执监35号执行裁定书认为:人身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具有明显的财产属性 , 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权可以成为执行标的;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以偿还其所负债务 , 实现申请执行人的胜诉债权 , 符合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的强制性特征 , 具有正当性、合理性 。


四、涉案证券账户可强制出售


在公开市场流通的证券 , 可以依法强制出售 , 并将出售所得价款扣划至法院指定账户 。


1、证券公司要求指定具体交易日期的处理 。 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法院执行流通证券 , 可以指令被执行人所在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在30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将该证券卖出 , 并将变卖所得价款直接划付到指定帐户 。 法院指令证券公司在30个交易日内将证券卖出 , 是由于证券交易审批有其独特的规则流程 , 证券市价每天都在波动 , 而法院并不具有证券交易的专业知识 , 不可能预知涉案证券价格走向 , 指定交易具体时间不现实;而且证券交易有数量限制要求 , 对于大宗证券交易 , 应由证券公司按规定分批次处理 。 证券公司要求指定具体交易日期 , 是为了规避自身责任风险 。 对此 , 执行机构可以表明在30个交易日内随机或尽快卖出的要求 , 并阐明相关法律责任 。


2、被执行人要求自行处置的处理 。 法院应当善意、文明执行 , 被执行人为谋求证券变现价值最大化 , 而要求自行处置涉案证券的 , 执行机构可在确保安全可控的前提下 , 准许当事人在限定的日期内自行选择点位出售 。 在具体做法上 , 一是可以冻结证券账户及其所关联的银行账户 , 以此限制证券交易资金流出;二是可指令证券公司对涉案证券账户单向操作 , 即只允许证券卖出 , 但禁止买入;三是限令被执行人自行卖出的时间 , 如逾期仍未卖出 , 则依法强制出售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