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天患儿死亡,历经六次法院审理,家属索赔80万能否得到支持?丨医法汇( 二 )


医师的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 ,医师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 , 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 , 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 我国对于医师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 医师执业需要注册登记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其中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属于“专业”的范围 , 执业地点属于“地点”的范围 。 据此 , 医生的超范围执业包含两种情形:一是“超专业范围”执业;二是“超执业地点”执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实施之前 , 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的 , 原则上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 从事执业活动 。 《医师法》实施后突破了既有的管理模式 , 明确规定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 , 可以增加执业范围 。 本案中 , 诊所的执业科目为内科、妇科、中西医结合科 , 诊所负责人刘某执业范围为妇产科专业、内科专业 , 执业范围中既没有儿科诊疗科目也没有儿科专业范围 , 故此被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行医 。
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之规定 , 医疗机构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 医师违反《医师法》的规定 , 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给予警告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另外 , 医师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 , 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 。 本案中 , 医方对患儿采用药物“桑姜感冒针、复方哈清针、沐舒坦针、林可霉素针、利巴韦林针”直肠给药 。 而 “林可霉素针、利巴韦林针”说明书上标注的用法均为静脉注射 , 未说明可以采用直肠给药 。 从而被法院认定存在用药不当 , 未能遵循安全 , 有效 , 经济的原则 , 将治疗当作试验 , 让患儿丧失了最佳治疗时机 。
0~3岁为婴幼儿期 , 是儿童生长发育的关键期 , 科学的养育照护和健康管理是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 。 父母是婴幼儿养育照护和健康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 婴幼儿如出现精神状态较平时差 , 进食量明显减少 , 不能喝水或吃奶;频繁呕吐;鼻翼扇动、胸凹陷等呼吸困难 , 呼吸暂停伴紫绀等症状时应及时到具备儿科诊疗范围的医疗机构就诊 。 作为医疗机构 , 应具备风险意识 , 严格按照医疗法律法规规范执业 , 避免因超范围行医而害人害己 , 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
【26天患儿死亡,历经六次法院审理,家属索赔80万能否得到支持?丨医法汇】(本文系医法汇原创 , 根据真实案例改编 ,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