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 ,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 , 应予支持 。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 适用法律错误 , 应予纠正 。 二审法院判决:一、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二、确认熊智明享有鸿发公司49%的股权 , 大理商贸有限公司享有鸿发公司51%的股权;三、驳回熊智明、大理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 典型案例分析—大理商贸有限公司、熊智明与李常发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股权让与担保情况下 , 各方当事人进行股权转让的目的是为主债务提供担保 , 因此主债务的存在是成立股权让与担保的前提条件 。 如果不能证明受让人与出让人或第三人之间存在主债务 , 则股权让与担保自不成立 。 本案名为股权转让 , 但转让各方资金往来表现为借贷关系 , 存在以债务清偿为股权返还条件、转让后受让方未接手公司管理、表达了担保意思等不享有股东权利特征的 , 应当认定为股权让与担保 , 股权让与担保权人仅为名义股东 , 不实际享有股东权利 。 股权让与担保人请求确认自己享有的股权的 , 应予支持 。 在清偿完被担保的债务前 , 股权让与担保人请求变更股权登记至其名下的 , 不予支持 。 法院在处理股权让与担保纠纷案件时 , 审查相关合同的具体约定 , 准确认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 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否移交公司经营权并非必要要件 。
三、裁判摘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