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女大学生在拐卖过程中被强奸,对拐卖者是否要数罪并罚( 二 )



【小编说法】
在上个世纪 , 拐卖妇女儿童的事件多有发生 , 犯罪者十分猖獗 。 在上述案件中 , 李某美是不幸的 , 可她也是幸运的 , 最终获得了解救 。 直至现在 , 在我们不知道的地方 , 依旧有很多人在期盼着寻找自己的家人 。
在本案中 , 行为人主要涉及的罪名有拐卖妇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收买被拐卖妇女罪、非法拘禁罪以及故意伤害罪等罪名 。 此次小编主要给大家讲解一下拐卖妇女罪与强奸罪、强制猥亵罪之间的关系 。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 , 是指以出卖为目的 , 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 只要行为人具有上述行为之一 , 就构成了本罪 。
在拐卖妇女罪中 , 《刑法》规定了其加重情节 , 其中便包括:奸淫被拐卖妇女的 。 因此 , 拐卖妇女过程中拐卖人强奸被拐卖妇女的 , 不再单独定强奸罪 , 而是作为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节 。
那强奸行为都被作为拐卖妇女的加重情节 , 强制猥亵是不是当然的也属于加重情节?
答案是不 , 拐卖妇女罪可以包容强奸行为 , 但不能包容强制猥亵行为 。 因此 , 拐卖妇女又强制猥亵的 , 应当数罪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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