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小雪谈到小杰的抚养问题时 , 玉玲始终是拒绝的 。 经不过小雪的切切言语 , 她最终决定拿出每月300元的费用养育小杰 。 但小雪没有答应 , 她表示 , 根据现在的物价水平 , 500元只是杯水车薪 , 同时小杰正在上小学 , 也是一笔不小的开销 。
就在小雪与玉玲僵持的阶段 , 没想到玉玲的丈夫是一个忠厚老实而又善良的人 , 他直接告诉小雪说 , 他愿意接纳小杰 , 对小杰不会不管不顾 。 就此 , 小杰的生活问题算是得到了解决 , 而小雪此行的目的也达到了 。 如果非要问她有什么期待的话 , “希望小杰在新家里能接受到好的教育条件 , 能有一个好的未来” , 在面对记者提问 , 她是这样回答的 。
回顾整个案件 , 不仅仅是简单的“长姐寻母”的过程 , 其中还牵扯着法律 。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 “有配偶而重婚的 , 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玉玲在与小雪父亲在一起前已经结婚 , 而其不顾法律的束缚 , 又与小雪父亲生活多年 , 并生下一子 , 直接触犯了重婚罪 。
除了重婚罪 , 玉玲犯的另一条法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 。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规定 ,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 必须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加以监督和保护 。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也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包括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等等 。 玉玲在生下小杰4个月后就独自离开 , 只生不养 , 没有尽到父母的责任与义务 , 不仅在道德上 , 法律上也应当强烈谴责 。
【13年山西女子为情夫生子,怕丈夫发现拒相认,娃竟被情夫女儿养大】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 , 天下无不是的父母 。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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