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梅协定》疑云 何应钦否认签署了“高桥便函”

何应钦认为日方当时正期待中国拒绝撤军 。以获得军事冲突之藉口 , 而当时河北各中国驻军并无作战之部署 , “战守皆自为难” 。他在6月9日已向蒋建议下令中央军调驻豫省 , “期能保全平津及国家元气 , 留作持久抗战之基础” 。10日上午得汪之指示后 , 他于当日下午约晤高桥 , 口头告以:“(一)河北省党部之撤退 , 已于今日下令 。即日起结束;(二)五十一军已开始移动 , 预定11日起 。用火车向河南省输送 , 大约本月25日输送完毕 , 但如因车辆缺乏 。或需延长数日;(三)第廿五师、第二师己决定他调 。预定一个月内运毕;(四)关于全国排外、排日之禁止 。已由国民政府重申明令 。”高桥对何应钦之答复表示满意 , 无异词而去 。因此何应钦原认为“河北事件”已告一段落 。但隔天(11日)高桥又到军分会 , 会见军分会办公厅副组长朱式勤 。要他转交一份日文觉书 , 要求何钦照缮一份后盖章送回 。该觉书全文如下:
甲、在中国方面对于日本军曾经实行之事项如左:(一)于学忠及张廷得一派之罢免 。(二)蒋孝先、丁昌、曾扩情、何一飞之罢免 。(三)宪兵第三团之擞去 。(四)军分会政训处及北平军事杂志社之解散 。(五)日本方面所谓蓝衣社、复兴社等有害于中日两国邦交之秘密机关之取缔 , 并不容许其存在 。(六)河北省内一切党部之撤退 , 励志社北平支部之撤废 。(七〕第五十一军撅退河北省外 。(/又)第二师、第二十五师撇退河北省外 , 及二十五师学生训练班之解散 。(九)中国内一般排外排日之禁止 。
乙、关于以上诸项之实行 。并承认附笔事项:(一)与日本方面约定之事项 , 完全须在约定之期限内实行 , 更有使中日关系不良之人员及机关 , 勿使重新进入 。(二)任命省市等职员时 , 希望容纳日本方面之希望 。选用不使中日关系成为不良之人物 。(三)关于约定事项之实施旧本方面采取监视及纠察手段 。
以上为备忘起见 , 特以笔记送达 。
【《何梅协定》疑云 何应钦否认签署了“高桥便函”】觉书 , 是日本在外交方面提交给对方的一种非正式文书 , 在各种机构中广泛应用 , 大多包含一些约束性条款 , 中文可译为“备忘录” 。
高桥送来觉书之目的 , 一则希望中国方面将口头承诺加以书面文字化 , 增加其约束力 , 二则增加“附笔事项” , 使华北行政用人皆须符日方意旨 , 三则高桥自抬身价 , 欲在文书上造成与何应钦具对等地位之错误印象 。何应钦对于高桥将他视为此次交涉之对手 , 十分震怒 。加以南京中央早有不用文字或书面之原则 , 故派朱式勤将觉书送还 , 并向高桥说明 , 日方所希望各点 , 已由华北当局自动实行 , 无需再以书面答复 , 同时电告中央 , 表示已拒签高桥觉书 , 并得南京之同意 。
6月13日 , 何应钦以河北事件已了结 。并为避免高桥仍来纠缠 。于是离北平赴南京向政府报告事件交涉经过 。高桥于同一天又来军分会 , 仍提出文字与前述“高桥觉书”完全相同的书面文件 , 只是将“觉书”正式改为“备忘录” , 要求由高桥代表梅津美治郎 , 军分会办公厅主任鲍文樾代表何应钦 , 共同签字 。但这一要求仍被何应钦拒绝 。高桥此后与中国外交部驻北平人员继续交涉 , 表示此备忘录是奉东京军部之命办理 , 如不能实现 , 无法复命 。中国方面则一再坚拒 。日方于是稍示让步 , 放弃索取备忘录 , 只要求中国方面给一个表示承诺的书面通知 。经双方一再磋商 , 并修正文字 , 最后在7月6日 , 经行政院长汪精卫同意 , 由何应钦以一普通信函形式 , 寄交北平军分会 , 派人送高桥转梅津 , 全文如下:
透启者 , 6月9日酒井参谋长所提各事项 , 均承诺之 。并自主的期其遂行 。特此通知 。此致
梅津司令官阁下
何应钦民国24年7月6日
高桥接受了这封打字便函 , 河北事件到此才正式告一段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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