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奇闻 自己的错误

说个故事 。发生地,国外;时间,前几年 。有家乐器行,在一架钢琴上标价700元,被一顾客买去 。后伙计发现标价牌少写一“0”,大骇,应是7000元呀,就想叫顾客补上少交的钱 。这是一个偶然事件 。商店老板对钢琴“贱卖”自然心疼,但长考之后决定,自己吃个哑巴亏,不让顾客补交钱了 。
他为什么这样做呢?
老板认为,这个事件,首先错在自己 。如果商店的价标写着7000元,顾客就不会交700元 。商店不是慈善机构,老板不是慈善家,不会随意赏赐顾客 。顾客按明码标价付钱,天经地义,没任何过错 。既然顾客没有错误,为什么让他为商店的错误负责呢?
常理,那顾客认为700元这个价格适合自己,才买下钢琴,不算不当得利;如果商店标了7000元,人家或许嫌贵不买了 。卖后要人家加钱,难免发生纠纷 。而顾客既然不买你7000元的商品,就不会产生后来的纠纷 。顾客是买东西去的,根本没想与任何人发生任何纠纷,你为什么把这个纠纷“强加”到他的身上?
顾客花700元钱买下钢琴,本来觉得没事了,你追着让他再交6300元,给人的印象是,顾客当初就有“占便宜”心理 。他不愿意给任何人留下这样的不良印象,太没面子了——而这个后果是商店造成的 。对商品标价应该负责的,有商店老板、部门经理、物价员、价标填写者、售货员、收款员等等,一层一层,非常严格 。标价错误,货款收讫,实属从业者渎职所致,损失只能自负 。
明码标价,即是推进交易行为的公开化,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根据公认的价格法则,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内容具体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 。更重要的是,对某种商品的明码标价,是一种宣示、一种承诺、一种与顾客的“协议”;一诺千金,从法律上说,商店没理由反悔,出尔反尔,即是撕毁协议 。
如果顾客知悉真相后自愿补交钢琴钱,表明他道德高尚;即使他道德成问题,知道商品的价标错了而不愿补价,你也不能“强求”他补 。相反,如果他是个好事之徒,他还可以根据价格法中关于“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的规定,认定商店诱使顾客上钩,因此去控告商主欺诈并陷顾客于“不义”呢——当然这属于矫情,但他这样做了,也不是完全胡搅蛮缠 。
这回,这家商店老板虽然在此桩买卖上大赔,虽然一时心疼,但他在信誉和人气上必然大赚 。损失的是钱财,收获的是教训和顾客的信赖 。有这个反省,有这个胸襟,以后必会更加经心做生意,也会赚更多的钱 。
【法律奇闻 自己的错误】对自己的错误负责并承担由此酿成的苦果,是一个公理 。所谓咎由自取,怨不得别人 。文过饰非,寻找各种理由为错误辩解,不但于损失无补,于纠错无益,还会丢了风度和信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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