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闻|反垄断风暴愈演愈烈,世界各国这样进行监管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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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人员 | 谭一凡
最近 , “反垄断”成为了科技行业出现频率最高的关键词之一 。
据市场监管总局官网14日消息 ,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 , 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投资有限公司收购银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阅文集团收购新丽传媒控股有限公司股权、深圳市丰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收购中邮智递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等三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了调查 , 并于2020年12月14日依据《反垄断法》第48条、49条作出处罚决定 , 对阿里巴巴投资有限公司、阅文集团和深圳市丰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
消息一出 , 阿里巴巴、腾讯控股和阅文集团等三家公司股票立即出现跳水 , 股价一度均跌超3% 。 截至当天收盘 , 阿里巴巴股价下跌2.55% , 腾讯控股跌2.64% , 阅文集团跌4.12% 。
数字经济时代 , 科技巨头日益成为全球反垄断的重点监管对象 。 在世界各地 , 一些超大型数字平台的涌现正在加速改变许多行业和领域的产业组织和商业规则 , 引发全球主要反垄断辖区的普遍关注 。 针对不同程度的反垄断规制 , 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已经进行了多维度的实践 。
限制交易的“反垄断”
一般来讲 , 限制交易可以分为限制交易对象和限制交易内容两个部分 。 其中 , 限制交易对象主要是限定商户不得与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 , 该行为往往是借助平台优势地位采取的排他性交易 。
【界面新闻|反垄断风暴愈演愈烈,世界各国这样进行监管和规制】2019年3月 , 谷歌就因为限制交易对象被欧盟反垄断机构判处了14.9亿欧元罚款 。 欧盟方面认为 , 谷歌利用其在搜索领域的龙头地位 , 排挤互联网广告服务领域的竞争对手 , 迫使其AdSense(相关)业务客户签署合同 , 要求他们不会接受竞争对手搜索引擎的广告 。
“这种不当行为已经持续了超过十年 , 阻碍了其他公司基于各自优点进行创新并竞争的可能性 。 ” 欧盟反垄断专员Margrethe Vestager表示 。
苹果方面亦是如此 。 iOS操作系统阻碍用户从App Store以外的任何来源下载应用程序 , 也正在被美国纳入反垄断调查当中 。 今年10月 , 美国众议院反垄断司法小组委员会在一份报告指出 , 苹果的应用商店App Store是iOS设备分发应用程序的唯一渠道 , 苹果不允许在它的iOS移动设备上安装其它竞争对手的应用程序商店 。
上周 , 越狱商店Cydia也对苹果提起诉讼 , 指控苹果在其iOS系统上非法垄断应用分发 。 Cydia认为 , 苹果为其App Store非法打压所有竞争 , 剥夺了消费者选择在哪里获取iOS应用和开发者选择使用哪家分发商的能力 。 目前 , Cydia濒临倒闭 , 可能会申请破产 。
除了交易对象的限制 , 互联网平台还对交易的内容进行限定 , 触发捆绑销售 。 Opera浏览器曾经在2007年12月对微软在Windows系统中捆绑IE浏览器的行为向欧盟提出投诉 , 欧盟于2009年1月对微软提起正式指控 。
为避免遭受制裁 , 微软于同年7月向欧盟妥协 , 同意在Windows 7中捆绑IE浏览器的同时 , 还提供其他浏览器安装选项 , 最终与欧盟和解 。
尽管微软的妥协为Chrome浏览器的崛起创造了条件 , 但谷歌却在十年之后选择了重蹈微软的覆辙 。 在2017年6月和2018年7月 , 谷歌连续两次被欧盟委员会裁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分别处以24.2亿欧元和43.4亿欧元的反垄断罚款 。
其中 , 第一笔罚金是因为谷歌利用自己搜索引擎的支配地位 , 偏袒自家的购物服务 , 这违反了欧盟反垄断的规则;而另一笔“里程碑”级别的巨额罚单则是谷歌被裁定滥用在安卓操作系统市场上的支配地位 , 妨碍了搜索引擎和浏览器市场的正常竞争 , 以维持在移动搜索市场上的地位 。
在欧委会看来 , 谷歌在安卓操作系统市场上具有显著支配地位并不违法 , 但利用这个地位“跨界”限制了移动端的搜索引擎和浏览器市场竞争就需要进行相应干预 。
此外 , 在共享经济当中 , 供应方与共享经济平台之间的价格约定也是反垄断关切的事项 。 2017年11月 , Airbnb日本分部曾遭受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JFTC)的突击调查 。 该委员会在查阅相关文件后认为 , Airbnb要求用户不能将自己的房产登录竞争对手的平台上 , 涉嫌垄断 。
数据与算法控制
作为信息技术发展的基础 , 数据和算法对于科技巨头的竞争具有重要影响 。 目前 , 数据控制主要通过技术性、排他性措施阻碍数据的共享兼容 , 以及通过剥削性的形式滥用他人数据 。
2017年5月 , LinkedIn向hiQ发函要求停止未经授权的数据抓取行为 , 同时还通过技术手段阻止hiQ获取相关数据 。 hiQ方面认为 , 公共数据必须保持公共 , 互联网的创新不应受到数据囤积公司不正当的竞争和限制 , 向LinkedIn提起诉讼 。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最终认定LinkedIn垄断违法并发布临时禁令 , 要求LinkedIn不得阻止hiQ公司进入、复制并使用LinkedIn网站的公开信息 , 亦不得采取法律或技术措施进行阻碍 。
在滥用他人数据方面 , 德国竞争监管部门联邦卡特尔局(Federal Cartel Office)从2016年起对Facebook展开调查 , 怀疑Facebook的使用条款违反了数据保护法的规定 , 并在2019 年2月对脸书作出裁决 , 限制其从第三方服务收集用户数据 。
联邦卡特尔局指出 , 按照现有使用条款 , 用户只有在允许脸书连接并导入第三方网站或手机应用等数据的前提下 , 才获准使用脸书服务 , 脸书收集这些数据必须要获得用户的自愿授权 。 如果用户拒绝 , 脸书不得收集有关数据 , 也不得拒绝用户使用其服务 。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2020 年6 月支持了德国联邦卡特尔局的决定 。
另外 , 谷歌和脸书还存在利用数据优势削减消费者的选择权等垄断性为 。 2019年12月 , 欧盟对美国社交网站脸书以及搜寻引擎公司谷歌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方式及用途展开初步调查 。 调查主要关注的是脸书和谷歌收集、处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方式 , 以及如何利用用户个人信息获利 , 其中包括广告用途 。
除了数据控制 , 一些科技平台还利用算法共谋损害消费者利益 。 经营者向市场中不同竞争者销售的具备合谋或者其它互相影响功能的算法软件 , 虽然没有像传统共谋一样达成垄断协议 , 但实际上算法已经发挥了限制竞争的作用 。 在2016 年欧盟VM Remonts v. Eturas 案中 , 软件经营者提供的折扣算法为下游不同的经销商之间达成“有意识的平行行为”提供了帮助 , 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共谋 。
并购与整合
2020年10月 , 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发布针对GAFA的调查结论 , 核心是禁止互联网平台的不合理并购行为 , 对科技巨头进行结构性拆分 , 从而在规模上避免垄断现象的发生 。 现如今 , 互联网平台不合理实施并购包括传统的大型企业之间的合并和大互联网平台并购中小企业两种类型 。
大平台与大平台合并的典型是网约车软件Uber 。 2018年 , Uber将其东南亚业务出售给新加坡地区的Grab后 , 新加坡的反垄断监管机构对Grab和Uber处以总计约1300万新加坡元(合950万美元)的罚款 , 其中Uber遭罚658万新元 , Grab遭罚642万新元 。 新加坡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Commission)还指示其向新参与者开放本地市场 , 并减少竞争对司机和消费者的影响 。
同样在2018年 , 支付巨头Paypal在斥资22亿美元收购瑞典金融科技初创公司iZettle之后 , 也带来了英国市场监管部门的审查 。 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CMA)警告称 , 在Paypal收购“在市场上领先的竞争对手iZettle”后 , 它可能会在英国市场上面临不充分的竞争 。
“这就是说 , 我们很担心PayPal公司的收购可能会导致它们提供给消费者的服务价格提高 , 服务质量降低 。 ” CMA的常务董事Andrea Gomes da Silva表示 。
另一类并购则是大平台对小企业的收购 , 收购对象可能是互联网平台此前不具备的业务 , 也可能是平台目前已有的业务 , 这种并购是增强自身竞争力或者消灭潜在竞争对手的有效手段 。
以脸书为例 。 据不完全统计 , 截至2019年脸书已经收购了大约90多家公司 , 其中很多公司都曾经是脸书的竞争对手 , 而这也反映出扎克伯格曾经在2008年一封电子邮件中表达的观点 , 即“收购好于竞争” 。
大规模的扩张引发了反垄断部门的担忧 。 今年12月 ,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一个由46个州组成的跨党派团体对脸书提起了反垄断诉讼 , 指控这家社交媒体巨头多年来一直在收购或排挤有朝一日可能会成为其竞争对手的新兴科技公司 。 另外 , FTC还寻求撤销脸书之前收购的Instagram和WhatsApp交易 。
规制与立法
目前来看 , 不同国家在反垄断规制理念及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平台企业国际竞争力、产业制度环境等方面存在差异 , 这也对反垄断规制产生了重要影响 。
美国方面 , 尽管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法》已有上百年 , 但美国国会和政府部门仍然认为现行反垄断法适用于今天的数字经济各领域 。
2010年 , 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了新版《横向合并指南》 , 首次将由损害创新竞争引发单边效应加入到合并审查的考虑之中 。 之后 , 美国司法部加大了对可能导致创新减少的并购交易的审查力度 , 如在线点评网站Bazaarvoice、PowerReviews的并购交易案 , 最终予以撤销 。
而欧盟由于缺乏本土的超大型数字平台 , 中小型互联网企业占据主体 , 反垄断规制更趋向于严苛 , 注重保护中小企业及市场竞争者的利益 。 此前公布的《欧盟小企业法案》和《欧盟运行条约》等诸多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中小企业对欧盟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
2018年5月25日 , 欧洲联盟出台《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 代替欧盟在1995年制定的《计算机数据保护法》 。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规定了企业在对用户的数据收集、存储、保护和使用时新的标准;另一方面 , 该条例对于自身数据也给予了用户更大处理权 。
今年2月 , 欧盟委员会计划发布《数字服务法案》 , 取代在2000年颁布的早已不再适用的《电子商务指令》 。 12月15日 , 《数字服务法案》和《数字市场法案》草案对外公布 。
法案规定 , 英国及欧盟国家的科技公司将会为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 以及在用户保护上的疏漏而承担巨额罚款 。 此外 , 欧盟和英国相继出台了各自的互联网监管条例 , 以减少网络上有害信息的传播 。
具体而言 , 科技公司不能利用其竞争对手的数据来与其竞争 , 也不能在自己的平台上优先展示本公司的产品 。 如果科技公司拒绝遵守这些规定 , 它们将会承担公司利润10%的罚金数额 。 不仅如此 , 多次违规的公司还可能面临被逐出市场的风险 。
在此前的实践中 , 欧盟对超大型平台采取十分严格的规制策略 , 频频开出巨额罚单 。 其中 , 2018年欧委会对谷歌开出的罚款约占谷歌2017年利润的35% , 创下了全球反垄断机构对单个企业的最高罚款纪录 。
但两项新法案正式生效可能需要一年或更长时间 。 据了解 , 立法过程必须考虑到来自欧盟内各个国家和欧洲议会的反馈 , 新法案的立法过程也会迎来欧盟内部各方面的激烈争论 。
显然 , 全球反垄断 , 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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