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滚动|对手机应用过分索权可以说“不”了!今起实施的这部法律你要知道( 三 )
谁来定义、如何定义“必需”
安装图像处理程序 , 要提供地理位置信息;下载文字编辑App , 需获取通讯录权限;在公共场所毫不知情时 , 人脸信息可能被记录……有人说 , 对于生活在信息化时代的人们 , 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 , 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面对疫情防控形势 , 可以“一码走天下” , 犯罪嫌疑人在联网人脸识别系统下无所遁形;但人们在享受数据带来便利的同时 , 也对信息收集处理的尺度、界限有着高度的敏感 。
按照相关规定 , App收集处理用户信息应该遵循“收所必需、用所必需”的基本准则 , 所收集、处理的信息应该处于“必需” , 且在合理的时间段、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被正当使用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6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 , 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
“这里的‘必需’怎么认定?由谁来确定?这就很关键了 。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彭勃表示:“现在人民群众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反映最大的 , 就是个人信息处理者过度采集和占有公民个人信息 。 某种意义上来讲 , 我们制定这个法恰恰就是为了约束这个 。 要对供应和服务运营商、信息处理者进行严格、科学的约束和规范 。 ”
许可表示 , 这里的“必需”条款 , 源自个人信息处理的最小必要原则 。 “提供产品或服务所必需” , 必须从用户和企业两方来看 , 不能只看单方面的企业观点 , 也不能只看单方面的用户观点 , 而是要通过双方的合意来判断 。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规定 , 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 , 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 。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巍观察到 , 实践中一些社区、银行、商店并不是完全按照这个规定 , “或者说是以假借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 , 设置很多人脸识别等生物识别手段” , 他建议采取措施防止滥用和扩大图像采集、人脸识别等手段 。
许可表示 , “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应当遵循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 。 “为了维护公共安全而处理个人的敏感信息 , 特别是人脸信息 , 应当遵循其必要性 。 即是为了实现特定的公共目的之必要 , 不能超出维护公共安全目的” 。
推荐阅读
- 市场|激斗智能家居,大厂遇到新对手
- 机身重量|黑科技眼控对焦23年后回归,升级! 江一白解读EOS R3
- 截图|靠抄袭对标苹果?心动黄一孟指责小米新版游戏中心抄袭TapTap
- 实力比|小米12对标苹果遭嘲讽?雷军:国产手机的实力比想象中强,有和苹果比较的勇气
- IT|报道称Polestar 4电动SUV将跟保时捷Macan电动版对标
- IT|美律所对法拉第未来提起集体诉讼 涉嫌触犯证券法
- 设备|雷军亲自演示 MIUI 13“小米妙享中心”:一拖流转媒体内容
- 模式|荣耀60和iQOO Neo5S,全面对比告诉你谁更值得买
- 陈明永|行业观察|OPPO陈明永:对的路,不怕远
- 设计|腾讯宣布企业级设计体系 TDesign 对外开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