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科技综合|明星代言屡屡翻车 P2P爆雷代言费退不退怎么退
来源:法制日报
● 代言推广 , 本是一场你情我愿的市场交易 。 而这场交易最终的买单者往往是第三方——消费者 。 尤其是金融产品 , 一旦爆雷 , 常见结果是卷钱者逃之夭夭 , 消费者损失惨重
● 在公众看来 , 得其利者必承其重 , 明星收取巨额代言费为P2P平台站台 , 出现问题自然要承担责任
● 相关监管机构强调明星代言应当肩负的责任 , 提出要依法追缴明星代言费、广告费 , 但并未明确追责措施
● 目前的难点在于 , 如何判断明星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 , “明知或应知”不好界定 , 故而很难判定其是否存在虚假代言 , 更难以要求其承担责任
□ 本报采访人员赵 丽
□ 本报实习生 解亦鸿
两个多月前 ,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在介绍网贷机构存量风险处置工作时表示 , 将加快追赃挽损 , 依法追缴高管奖金和明星代言费、广告费 。 这两天 , 有网络大V发文提议 , 要追究代言明星相关责任 , 责令其退钱给P2P爆雷的受害者 , 再次引发公众热议 。
实际上 , 在近期多位明星代言“翻车”引发舆论围观的背景下 , P2P爆雷要不要追责代言明星 , 明星代言费、广告费退不退 , 以及要求退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等问题 , 在网上一直热度不减 。
多位法律专家接受《法治日报》采访人员采访时表示 , P2P爆雷后 , 明星代言费、广告费应当依法退还 。 此外 , 明星具体还要承担哪些责任 , 如是否需要罚款等 , 判定起来比较复杂 。 目前的难点在于 , 如何判断明星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 。 因“明知或应知”不好界定 , 故而很难判定其是否存在虚假代言 , 更难以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
P2P平台频频爆雷
明星代言屡屡翻车
P2P , 即互联网金融点对点借贷平台 。 前几年 , 我国互联网金融借贷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 不少P2P平台聘请明星代言 , 借助明星的知名度和流量 , 迅速打开、拓展市场 。
然而 , 随着国家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及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不断深入 , 明星代言的P2P平台爆雷不断 。
公开数据显示 , 2015年至今 , 至少有30多位明星以“首席体验官”“形象代言人”或入股的方式 , 为e租宝、中晋资产、团贷网、爱投资、爱钱进等10多家P2P平台站台 , 涉及明星包括黄晓明、范冰冰、张铁林、汪涵、杜海涛等 。
关于“明星是否该为代言的P2P产品负责”的讨论一度甚嚣尘上 。 但从此前的公开报道来看 , 代言明星作出回应的不多 , 即便作出回应 , 也多以道歉为主 , 回避了是否退代言费、广告费的问题 。
如主持人汪涵因其代言的爱钱进爆雷登上微博热搜榜单 。 汪涵就代言网贷平台一事向监管部门进行情况说明 , 并公开道歉 。
代言推广 , 本是一场你情我愿的市场交易 。 明星用名誉和流量换利 , 钱多事少;企业拿钱购买名誉和流量之下的影响力 , 扩大受众 。 而这场交易最终的买单者往往是第三方——消费者 。 尤其是金融产品 , 一旦爆雷 , 常见结果是卷钱者逃之夭夭 , 消费者损失惨重 。
在主持人杜海涛因代言P2P平台网利宝引发争议一事中 , 一名网利宝理财App的投资者称 , 他正是看到了杜海涛代言的广告才开始投资网利宝 , 结果损失了120多万元 。
2020年7月 , P2P平台有利网的投资者在艺人杨迪微博下评论道:作为代言人 , 杨迪要为有利网涉嫌诈骗一事给个交代 。 在网友的声讨下 , 杨迪随后发表声明称 , 自己不是代言人 , 录制宣传视频也未收取任何费用 , 并对此次承受损失的观众致歉 。
得其利者必承其重
如何担责备受争议
在公众看来 , 得其利者必承其重 , 一些明星收取巨额代言费为P2P平台站台 , 出现问题自然要承担责任 。
有业内人士表示 , 明星等公众人物的代言行为属于商业行为 , 受到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 。 同时 , 代言金融产品还应受到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规制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介绍说 , 广告法规定了广告代言人的义务和责任 , 且在总则部分明确了广告代言人的定义 。 针对广告代言人的责任条款主要是广告法第六十一条 , 即广告代言人有“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等情形之一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副教授吴景明分析 , 广告法把明星代言承担的责任分为两类:一类是虚假代言关系生命健康的商品 , 这一类承担直接的连带责任 , 即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类是代言非关系生命健康的商品 , 承担过错责任 , 即代言人主观上如果没有任何故意或过失 , 就不承担责任 , 如果有故意或过失 , 那么就承担责任 。
这个“故意”和“过失”怎么判断呢?
吴景明解释说:“如果明知是虚假的、骗人的 , 还继续代言 , 就是‘故意’;而应当知道而不知道 , 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去代言一个非法产品 , 就是‘过失’ , 都要承担责任 。 ”
有业内人士提出 , 明星代言出现问题后具体要承担哪些责任 , 判定起来比较复杂 。 广告法针对的主要是虚假代言 , 即便涉及罚款也是特定情形下由监管部门处罚 。 但广告法中代言人“明知或应知”这个条件可能并不好界定 , 故而很难判定其是否存在虚假代言 , 更难以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
“对于‘明知或应知’ , 这个判定起来是有一定难度的 。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说 , 因为需要回溯其广告用语 , 广告代言人如何审查广告用语、审查到什么程度 , 本身有一定的困难 。 并且 , P2P平台爆雷 , 也可能是在经营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行为 , 不一定涉及虚假广告行为 , 所以这也导致追缴明星代言费存在难度 。
但在刘俊海看来 , 广告代言人“明知或应知”这个条件非常好界定:是不是用过这个金融服务?知不知道推出的商业模式是违法的?如果知道 , 就是明知故犯 , 即恶意、故意;如果应知而不知 , 说明是重大过失 , “没有专业水准就不该做这个广告代言” 。
有律师则认为 , 目前的难点在于如何厘清各方权责 , 焦点在于是否存在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推荐、证明的情形 。
追赃挽损稳步推进
依法追缴代言费用
实际上 , 今年以来 , 陆续有监管部门发声 , 提及明星代言人责任 , 但均未明确明星代言人的具体责任与追责措施 。
【新浪科技综合|明星代言屡屡翻车 P2P爆雷代言费退不退怎么退】今年年初 , 北京市朝阳区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曾发布《关于要求P2P网贷机构广告代言人配合落实风险化解责任的公告》称 , 部分网贷机构为牟取不正当利益 , 聘请知名演艺人员、公众人物作为广告代言人 , 利用其影响力吸引投资人购买非法金融产品 。 上述广告代言人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 , 作出不实宣传 , 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存在过错 , 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
在上述公告中 , 北京市朝阳区金融纠纷调解中心要求曾经或仍在涉P2P网贷广告中 , 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相关产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广告代言人)配合开展网贷平台清退工作 。 如期未取得联系 , 将依法追责 。
4月22日 , 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1年第二期风险提示 , 也强调了明星代言人应当肩负的责任 , 但并未明确追责措施 。
该风险提示表示 , 明星等公众人物代言 , 应当遵守广告法等法律法规 , 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 不得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 。 接受代言前 , 应当查验所代言机构是否具有合法资质 , 所代言产品和服务是否内容真实、符合监管要求 。
“这意味着 , P2P平台爆雷之后 , 明星代言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 需要追缴其代言费 。 ”刘俊海认为 , 此外 , 具体还要承担哪些责任 , 判定起来比较复杂 。
据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 , 截至今年3月末 , 存量业务尚未清零的停业网贷机构1387家 , 比去年末减少79家、未兑付借贷余额7161亿元 , 较去年减少1046亿元 。 其中 , 对已立案的999家机构 , 依法协调公安、司法等部门加快审理进度 。
此前 , 在2021年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 , 监管层在阐述相关工作之际曾提及追缴进度 。 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表示 , 追赃挽损工作稳步推进 , 北京、广东、深圳等地依法追缴明星代言费、广告费、高管奖金取得一定成效 。 公安机关累计追缴涉案资产价值约860亿元 。
刘俊海分析说 , 在追究P2P犯罪过程当中 , 广告代言人被追缴赃款 , 这是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作出的处罚 。 而且 , 刑事方面的追赃 , 不能代替民事领域的赔偿 。 一个是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一个是对金融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 。
“从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的相关案例来看 , 判断是否违法的核心是 , 他们在推广违法违规产品时是主动还是非主动地了解情况 。 从明星代言的案例来看 , 如果他们知道是违法的可能就不会去推广了 , 所以目前一般都没有承担违法责任 , 也没有对他们进行罚款 。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金融科技研究室主任尹振涛说 。
制图/李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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