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剑|快评丨强制“刷脸”侵权,司法解释为黑科技打上法律“补丁”

科技是一柄双刃剑 , 关键看如何“舞剑” 。
强制“刷脸”又碰壁了 。 7月28日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 , 对人脸识别进行规范 。
根据该解释 , 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 , 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等 。
对于“刷脸”技术 , 真是“几家欢喜几家愁” 。 在一些人看来 , 这是上天送来的“礼物” , 常规的查验身份、社会管理等工作费时费力 , 有了人脸识别技术 , 分秒之间 , 敏感信息尽在掌握之中 , 不仅省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 , 更为以后“借鸡生蛋”奠定了基础 , 何乐而不为呢?
可是 , 对于一些被“刷脸”的人而言 , 人脸识别技术实在是让人膈应的东西 。 我的脸长在自己身上 , 别人居然想拍就拍 , 想用就用 , 如果不同意 , 竟然连小区大门都进不了 。 更要命的是 , 个人轨迹信息在“裸奔” , 给财产和人身安全带来重大安全隐患 。
对于“刷脸” , 我国立法也有动作 。 比如 , 《民法典》严格保护公民人格权益 , 明确规定不得“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 , 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 由此确定了知情同意的肖像权保护原则 。 但令人遗憾的是 , 立法未具体明确强制“刷脸”的违法属性 , 不利于实践操作 。
今年4月9日 , 浙江省杭州中院就原告郭兵与杭州野生动物世界的强制“刷脸”第一案作出二审宣判 , 认定野生动物世界“刷脸”入园存在侵害郭兵面部特征信息之人格利益的可能与危险 , 应当删除 , 判令野生动物世界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指纹在内的识别信息 。 这一案例得到了主流媒体的广泛关注 , 引起了广大民众的注意 , 也在司法领域得到了回应 。 但是 , 在司法实践中 , 地方个案判决结果 , 并不能对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约束力 。
综合来看 , 规制“刷脸”乱象 , 需要一部对症下药的司法解释 。 虽说司法解释并非法律 , 但秉持立法精神 , 可以实现法律的具体化 , 有利于填补立法的空白和不足 。 司法解释由最高法制定 , 对各级司法机关审理更具有指导效力 , 有利于司法意图落地 。
我们看到 , 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 , 不仅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强制“刷脸”属于侵权 , 还明确物业不得强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唯一验证方式;处理未成年人人脸信息 , 须征得监护人的单独同意;应用程序不得强制索取非必要个人信息 , 积极回应了公众重大关切和维权呼声 , 既举起了立法精神 , 也接住了“地气” , 符合时代发展的需求 。
当然 , 最新司法解释也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精神 。 平心而论 , “刷脸”科技也有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 , 不能一棒子打死 。 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 , 符合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 为维护公共安全 , 为公共利益等“五类情形” , 可以使用人脸识别 , 如此有利于发挥“刷脸”的正面效应 。
科技是一柄双刃剑 , 关键看如何“舞剑” 。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 规范了“刷脸”情形 , 消减了侵权之忧 , 在司法与现代科技的良性互动中 , 推动了社会进步 。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柳宇霆
编辑 黄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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