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视频至少存三年 严禁平台强制“二选一”

新华社北京3月15日电(采访人员赵文君)市场监管总局15日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 办法制定了一系列规范交易行为、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具体制度规则 。  
针对网络交易新业态监管问题 , 办法对当前“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活动中的经营者定位进行了明确规定 。 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同时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 , 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 。 通过上述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经营者 , 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 。  
针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问题 , 办法对电子商务法规定的“便民劳务”和“零星小额”两类免于登记情形进行了具体界定 , 即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具家电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 , 或者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依法无须进行登记 。  
针对压实平台责任问题 , 办法规定了平台应当每半年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平台要对平台内的经营活动建立检查监控制度 , 并对违法行为及时处置和报告;平台不得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 , 不得通过各种手段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多平台经营、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等 。  
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 办法要求 , 经营者不得将搭售商品等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 , 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要求自动续费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以及续费前五日 , 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 由消费者自主选择等 。  
针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 办法规定了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明示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 并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在收集、使用个人敏感信息前 , 必须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 , 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  
办法还针对虚构交易、误导性展示评价、虚构流量数据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制 , 禁止各类网络消费侵权行为 。  
新华社北京3月15日电(采访人员赵文君)市场监管总局15日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 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负责人表示 , 作为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的重要部门规章 , 办法对完善网络交易监管制度体系、持续净化网络交易空间、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  
【|“直播带货”视频至少存三年 严禁平台强制“二选一”】“直播带货”视频至少保存三年 
“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 , 这类业态在参与主体、经营架构、交易流程乃至信息传播方式等方面均有别于传统的网络交易活动 , 在激发网络经济新活力的同时也产生了新的监管难题 。  
办法将当前新业态中最典型的平台性服务 , 明确归纳为“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 。 网络服务提供者同时提供上述服务 , 就为网络交易提供了全流程的支持 , 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 。 通过上述平台性服务开展交易的经营者 , 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 。  
办法要求网络交易新业态的经营者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 , 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 参照网络交易平台对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的保存义务 , 结合网络直播特点 , 办法规定了直播服务提供者将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自直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年 。 通过上述规定 , 引导新业态各方经营者规范经营 , 强化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 。  
设置个人信息保护专门条款 
强化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是办法的一个突出亮点 。 当前 , 数据和流量成为网络市场竞争的关键要素 , 平台乃至较大规模的普通经营者都能通过滥用个人信息不当获利 。 针对部分网络平台、经营者过度收集个人信息问题 , 办法设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条款 , 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 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 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 并经消费者同意 , 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 。  
同时 , 办法要求经营者在收集、使用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敏感信息时 , 必须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 。 针对经营者尤其大型平台企业与自身关联主体之间共用个人信息的问题 , 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 , 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  
严禁平台强制“二选一” 
近年来 , 部分网络交易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平台开展经营等自主经营活动进行不合理限制的情况不断出现 , 即平台强制“二选一”问题 , 以及个别平台限制经营者只能使用其限定的自有或者合作方的快递物流服务的问题 , 持续引发社会普遍关注 。  
从实践情况来看 , 平台实施的限制行为隐蔽性强 , 给监管执法增加了难度 。 为此 , 办法规定了平台不得通过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方式 , 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 , 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限制其仅在特定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其他干涉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的行为 。 这些规定对有效保障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平台经济良好竞争秩序、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 。  
五大举措进一步压实平台主体责任 
平台具有“市场”和“企业”双重属性 , 在网络交易活动中发挥着独特作用 , 是实现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关键一环 。 压实平台主体责任 , 强化平台内部治理 , 对于保护消费者和平台内经营者合法权益 , 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 , 推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  
办法通过五大举措 , 对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一是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提交的信息进行核验登记 , 并每年两次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经营者身份信息; 
二是平台经营者应当显著区分标记已登记和未登记的经营者 , 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 
三是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活动建立检查监控制度 , 对有关违法行为及时处置和报告; 
四是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 , 应当自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有关信息; 
五是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管执法活动中的要求 , 提供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交易信息 , 并在技术方面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测工作等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