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北京命案:母亲怂恿女儿出轨,女婿忍无可忍杀死岳母酿命案( 二 )



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剥夺他人的生命 , 哪怕对方心肠恶毒 , 哪怕对方犯罪也该由法律定夺 。 陈某宁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 光是出轨一条 , 便能让他在离婚分割财产、争夺抚养权中占得优势 。 遗憾的是陈某宁没有选择这条路 , 冲动下酿成悲剧 , 还得搭上自己 。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情节严重的 ,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考虑到婚姻家庭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 , 适用死刑要慎重 , 且有自首情节 。 此案又是王敏、刘红有过错行为在先 , 可以从轻处罚 , 陈某宁最终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好好一桩婚姻 , 闹到这个地步 , 可见无论是妈宝男还是妈宝女都找不得 。 一个合适的结婚对象非常重要 , 如若碰上不合适的一定要及时止损 , 一昧将就只会酿成祸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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