瘦死的骆驼没马大 被稻草压垮的大清王朝( 三 )


无论如何,立宪运动方兴未艾,在全国各地发展势头越来越盛 。特别是当时的清廷重臣袁世凯,也强力主张建立责任内阁 。但他的深沉心机,很快就被御史赵炳麟揭穿:“袁世凯自戊戌政变与皇上有隙,虑太后一旦升遐(死亡),必祸生不测,欲以立宪为名,先设内阁,将君主大权潜移内阁,(他自)己居阁位(当总理大臣),君(指光绪帝)同赘疣,不徒免祸,且可暗移神器(皇位) 。”对此,老谋深算的慈禧也察觉到隐藏的危险,否定了责任内阁制 。
激动的心情稍稍平静后,剃头挑子一头热的立宪派忽然发现,清廷的预备立宪与立宪派向往的立宪差之千里 。最主要的分歧,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清廷的立宪是要实行日本式的“二元君主立宪制度”,而立宪派是要仿造英国的“虚君立宪制度”;第二,清廷的立宪,主要的目的是作姿态,一味拖延,没有确切时间表,最终在立宪派全国请愿的压力下才勉强作出“9年预备立宪”的承诺 。而立宪派则主张速开国会,及早立宪,并对朝廷官职改革中回避国会和责任内阁制表示强烈不满 。
清廷的立宪蓝本,基本上是日本明治立宪的翻版:
《钦定宪法大纲》
1.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2.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3.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
4.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
5.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
6.统帅陆海军及编定军制之权;
7.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与认受使臣之权;
8.宣告戒严之权;
9.爵赏及恩赦之权;
10.总揽司法权;
11.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
12.在议院闭会时,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诏令 。
《大日本帝国宪法》
1.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
2.天皇神圣,不可侵犯;
3.天皇裁可法律,并命令公布执行;
4.天皇召集帝国议会,命令开会、闭会及众议院之解散;
5.天皇定行政各部官制、文武官俸给,任免文武官;
6.天皇统率陆海军,定陆海军之编制;
7.天皇主宣战、议和及缔结各种条约;
8.天皇宣告戒严;
9.天皇授予爵位、勋章、命令大赦、特赦、减刑、复权;
10.司法权以天皇之名,依法律由裁判所行之;
11.天皇得亲发或使发必要之命令;
12.有紧急必要时,于帝国议会闭会中,可发代法律之敕命 。
当然,清廷这种思路,也有着现实的考虑:立宪思潮勃兴的契机,就是日本战胜俄国的那场日俄战争的刺激,所以,仿效东邻日本的政治制度,在文化、民族心理结构上,都不能说不对 。而且,日本的宪政,给予君主最大的权力,这当然非常符合皇族统治的根本利益 。由此观之,清廷所作所为日后被立宪派激进人士讥讽为“假立宪”,也不甚确切 。一个保守政权当然会最大限度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方面面 。
而且,立宪派也深刻感受到专制君主制度的危险,他们指出,如果不速行立宪,救亡图存根本无望,并预言全国范围内的兵变或者民变,势必在一两年内就会发生 。届时,怨毒所指,玉石俱焚,不仅三百年皇室会由此罹祸,五千年国家也会发生前所未有之剧变 。
吵嚷声中,互相扯皮,揪扯不休,结果立宪派和清廷最终都没有达到各自的目的,因为辛亥革命的枪声让他们顿时噤口无声 。从实际情况看,如果不爆发革命,清廷确实在一步一步吸纳资产阶级和士绅阶层的上层分子到政权之中,他们在资政院和咨议局里面的席位完全有可能越来越多,权力肯定会日益扩展,正常发展下去,在二元制基础上最终实现英国式的虚君立宪体制,也不是不可能 。
可笑可怜的是,顽固、拖延的清政府,在武昌起义的枪声响过之后,迫不及待地颁布《十九信条》,枉然地想把立宪派拉入自己的阵营,急忙宣布要在国内施行英国式虚君立宪,表示出无比的让步——不过,虽然推迟表态的时间仅以天计,还是太迟,太迟!
时不我待,中道崩殂
随着历史的发展和近代化自强运动的深入,国内的士绅阶层和清廷地方大员们,都很想跟随世界潮流 。立宪派要求尽速召开国会,地方督抚着重点在于实现责任内阁,他们的出发点都是想帮助清廷建立起一个能安上全下、统筹大局、效率显著的中央政府,初衷都是挽救国家危亡 。
但是,平民阶层的立宪派与官僚出身的立宪派矛盾重重,官僚立宪派与贵族立宪派同床异梦,平民阶层的立宪派与贵族立宪派后来更是发展到势如水火 。他们之间的内部矛盾,极大消耗了本来可以同心同德的改革基本力量,更进一步加剧了社会的分裂和清政府权威的丧失,加上清廷对于突发性大型群众事件缺乏复杂、理性的处理方式,只知道简单的武力镇压,最后把自己逼成了绝对的孤家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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