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租威海卫专条的主要内容 条约原文内容介绍

订租威海卫专条
《订租威海卫专条》是清朝与英国于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7月1日在北京签订的有关租借威海卫的不平等条约 。该专条签订后 , 清政府同意将威海卫及附近水面和全湾沿岸10英里以内的地方租借给英国 , 租期二十五年 。
主要内容
《订租威海卫专条》的主要内容有:1.中国将威海卫及附近海面(包括刘公岛、威海湾内岛屿及海湾沿岸10英里地方)租与英国 , 租期与俄国驻守旅顺之期相同 。2.所租之地均归英国管辖 , 但中国兵轮可在威海湾停泊 。3.英国可在租地范围内沿海一带修筑炮台 , 驻扎兵丁 , 或另设应行防护之法 。
条约原文
一八九八年七月一日 , 光绪二十四年五月十三日 , 北京 。
今议定中国政府将山东省之威海卫及附近之海面租与英国政府 , 以为英国在华北得有水师合宜之处 , 并为多能保护英商在北洋之贸易;租期应按照俄国驻守旅顺之期相同 。所租之地系刘公岛 , 并在威海湾之群岛 , 及威海全湾沿岸以内之十英里地方 。以上所租之地 , 专归英国管辖 。
以外 , 在格林尼址东经一百二十一度四十分之东沿海暨附近沿海地方 , 均可择地建筑炮台、驻扎兵丁 , 或另设应行防护之法;又在该界内 , 均可以公平价值择用地段 , 凿井开泉、修筑道路、建设医院 , 以期适用 。
以上界内 , 所有中国管辖治理此地 , 英国并不干预 , 惟除中、英两国兵丁之外 , 不准他国兵丁擅入 。又议定 , 现在威海城内驻扎之中国官员 , 仍可在城内各司其事 , 惟不得与保卫租地之武备有所妨碍 。又议定 , 所租与英国之水面 , 中国兵船无论在局内局外 , 仍可享用 。
又议定 , 在以上所提地方内 , 不可将居民迫令迁移、产业入官 , 若应修建衙署、筑造炮台等 , 官工须用地段 , 皆应从公给价 。此约应由画押之日起开办施行 。其批准文据 , 应在英国京城速行互换 。为此 , 两国大臣将此专条画押盖印 , 以昭信守 。
此专条在中国京城 , 缮立汉文四份、英文四份 , 共八份 。
大清国管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和硕庆亲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刑部尚书廖
大英国钦差驻扎中华便宜行事大臣窦
光绪二十四年五月十三日
【订租威海卫专条的主要内容 条约原文内容介绍】西历一千八百九十八年七月初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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