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惩戒学生禁止“连坐”或变相体罚

经过前期调查和公开征求意见,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昨天公布,从2021年3月1日开始实施 。《规则》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开展系统规定,规定教师和学校可依据违规违纪情况对学生开展的教育惩戒方式,同时明确教师在开展惩戒过程中禁止的七种行为,包含连坐式惩罚、变相体罚、学业成绩对学生开展惩戒、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开展惩戒等 。

《规则》首次定义了教育惩戒的概念 。学校、教师根据教育目的,管理、指导违反纪律的学生,以规定的方式矫正,促进学生认为戒律、认识、纠正错误的教育行为,明确教育惩戒不是惩罚,而是教育的一种方式,强调教育惩戒的育人属性,是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权、管理权、评价权的具体方式 。《规则》指出,在确实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误、危险、侵犯权益等情况下实施教育惩戒 。

惩戒分类

惩戒按级别分为三类

按级别轻重,规则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重教育惩戒和重教育惩戒三类 。一般教育惩戒适用于违反纪律的轻微学生,包括指名批评、口头或书面检讨、追加教育和班级公益服务的任务、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育等重大教育惩戒适用于违反纪律的重大情节或当场教育惩戒不改正的学生,包括德育工作负责人的指导、校内公共服务的负责人的指导、接受专业的校规学校纪律和行为规则教育、暂停或限制参观和其他集体活动等重大教育惩戒适用于违反纪律的严重情况和恶劣的影响,必须是中学生和高中学生的中学生、高中学生的指导、监督、监督、监督等

【教师惩戒学生禁止“连坐”或变相体罚】此外,《规则》还强调教育惩戒过程中应遵循的程序,以减少随意性和任性 。实施重教育惩戒,教师必须向学校报告,在学校决定实施并及时通知监护人的重教育惩戒,只能在学校实施,必须事先通知监护人的重教育惩戒和给予纪律处分的情况下,必须以学生的陈述和申辩为必要的前提程序

禁止行为

禁止7种不正当教育行为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规则》强调,教育惩戒和体罚和变相体罚是不同性质的行为 。《规则》细分了禁止实施的七种不正当教育行为:

一种是身体伤害,如打击、刺伤等

二种是超过限度的惩罚,超过正常限度的惩罚站,反复抄写,强制不舒服的动作和姿势,有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变相的惩罚

三种是言行侮辱性、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

四种是个人或少数违反纪律的行为,惩罚全体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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