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古代的医患纠纷:大多通过第三方仲裁解决

近年来 , 医患纠纷备受瞩目 。在古代中国 , 同样存在医患关系不和谐的现象 , 因医疗事故引发的医患纠纷在史籍中多有记载 。
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 。但是即便医术再高明 , 也不可能完全杜绝医疗风险 。为了尽量减少麻烦 , 古代医生首先十分注重自我保护 , 在行医时会“挑病人” , 拒绝治不好、不好治的患者 。先秦时期神医扁鹊提出的“六不治”观点 , 其实就是避免医患纠纷、自我保护的手段 。扁鹊认为“病有六不治” , 即6种人不接诊 , 第一种人就是“骄恣不论于理” 。这种病人傲慢放纵 , 不讲道理 , 最不上路子 , 最有可能成为“医闹” , 所以古代的医生遇到这样的病人 , 就是找理由拒绝 , 敬儿远之 。
不过 , 有一些无良医生眼里只有钱而无患者 , 造成医患关系紧张 。更有甚者 , 钱不到不用药 , 见死不救 。《清朝野史大观·清代述异》“解砒毒方”条记载 , 有一个叫蒋紫垣的清代医生 , 有解砒毒秘方 , 但找他看病解毒他必要高价 , 如果不满足他 , “则坐视其死不救 。”此外 , 古代医患纠纷的产生也与患者对医生的不信任有一定关系 。古代不少病人就诊时 , 为了“考验”医生的医术 , 有意不将真实病情说出来 , 结果导致医患关系紧张 。
【解密古代的医患纠纷:大多通过第三方仲裁解决】古代很多医患纠纷大多是“私了” , 唐宋开始流行通过法律来处理医患纠纷 。唐朝十分重视药事管理 , 为了保证用药安全 , 颁布了中国第一部药典《唐新修本草》 。《唐律》上已经有处理医疗事故的专门条文 。或许是医患纠纷增多之故 , 元朝有关处理医患纠纷的诏令也随之增多 , 《通制条格》单列“医药”卷 , 元律不仅严惩“假医” , 还对官办医疗机构惠民局在“医疗救助”方面做出了规定 , 解决医生没有钱不看病的问题 。大德三年(公元1299年)正月 , 元成宗下诏 , 要求各地设置惠民药局 , 专门为患病穷人看病 。
而《大明律》在处理医患纠纷时亮点不少 , 如违规的医生“不许行医” , 此即现代所谓吊销行医资格证;处理事故时 , “责令别医辨验” , 这“别医”就是其他医生 , 相当于现代医疗事故的第三方鉴定 , 其意见就是现代的第三方“鉴定报告” , 直接影响医疗事故的责任确定 。
明朝的法规在实际医患纠纷中 , 有很强的操作性 。明代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一书中记录了不少明朝司法案例 , 其中“庸医刘期兴 , 杖”一例 , 就是一起典型的医疗事故 。时人何运昌请来医生刘期兴给弟弟何洪看病 , 结果刘期兴把何洪看死了 , 双方闹进了官府 。最后按察司判决:“刘期兴非折肱 , 反行妄告 , 依拟杖发 , 不许行医 , 库收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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