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迅弟弟周作人为何会当汉奸 奴化教育是元凶( 二 )


日本侵略者称赞周作人:“近常来日(本) , 努力于日华文化之沟通 , 实可称日华文化上不可缺少之大关键 。”
1945年8月15日 , 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 。9月 , 国民政府开展了“肃奸运动” , 军统局奉命逮捕汉奸 。12月5日 , 在军统局长戴笠的部署下 , 在北平东城北兵马司汪时璟家中 , 用宴客方式将华北特任级汉奸予以逮捕 , 并即刻解往炮局监狱 , 周作人亦在此列 。抗日战争结束后 , 周作人被带进法庭1946年5月26日 , 周作人被押解到南京 。6月17日 , 南京高等法院检察官以汉奸罪对周作人提起公诉 。11月16日 , 高等法院以“共同通谋敌国、图谋反抗本国”罪 , 判处周作人有期徒刑十四年 , 褫夺公权十年 , 全部财产除酌留家属必须生活费外没收 。判决书在认定周作人犯罪事实和判决理由后指出:“被告在各大学执教历有年所 , 我国人受其熏陶者不知凡几;又有相当学识 , 过去著作不少 , 我国人对其景慕者亦不知凡几 。居领导民众之地位 , 负最高学府教育之重任 , 宜如何抱大无畏之精神 , 坚持到底 , 保全名节 , 以扶民族之正气 。乃竟意志薄弱 , 一经遇刺 , 即变节附逆 , 觍颜事敌 , 只图个人偷生苟安 , 不顾国家民族利益 , 不能不负刑事上之责任 。”
周作人在受审和亲笔所具的自白书中 , 对历任本兼各伪职皆供承不讳 , 但对法官的起诉和法院的判决很不服气 , 除一再上书法院为自己辩解 , 希望法院“赐明鉴 , 宣布无罪”外 , 还搜集有利于他的证据 , 以达到免刑或减刑的目的 。
周作人在法庭上和辩诉状中为自己的辩解说 , 自己在伪职期间因违抗敌寇政策 , 险遭敌宪兵队逮捕;虽在伪组织服务 , 但自始至终洁身自好 , 迹无贪污 , 行无恶据 , 亦无反抗本国之图谋 , 合于蒋介石对伪职人员“只问行为 , 不问职守”的“明训”;自己在伪职期间的所作所为 , 要么有利于抗战 , 要么是不得已而为之 。故不承认有汉奸罪 。
此间 , 有北大校长胡适、蒋梦麟等一批名人替周作人说话 , 或证明他是奉前北大蒋校长之命共同留平 , 保管校产的;或说明他在伪职期间保全了北大等校的图书仪器 , 使北大文化机关各种设备有增无减;说他曾发表论文论中国的中心思想问题 , 是有利于中华民族的言论 , 以至被日本一个军国主义文人斥为“特殊之文学敌人”、“反动老作家”;或称他曾营救和掩护过国民党地下工作人员及教育工作人员许多人 , 等等 。
周作人在高等法院判决后 , 向最高法院递呈申请状 , 表示“并未负原判决所谓‘抱大无畏之精神 , 坚持到底 , 保全名节 , 以扶民族之正气’之深期厚望 。虽任伪职 , 并无罪行 , 既非通谋敌国 , 亦未反抗本国 , 在法律上自不应负汉奸罪责 。即退一万步言 , 原判对所举有利抗战之事实 , 即予采信 , 适用减刑之规定 , 而对于六十三岁投老残年之被告 , 减处徒刑十四年 , 似与无期徒刑无可差异 , 量刑未免过重 , 画饼岂能充饥” , 故对法院判决实难甘服 。
最高法院受理了周作人汉奸案 , 认定周作人应负汉奸罪责自无疑义 。法庭对周作人为自己辩解的种种理由一一进行了反驳 , 调查证明 , 周作人在伪职任内聘用日本人为教授 , 改编我国教科书 , 推行奴化教育等均有充分表现 , 有言论、有行动可证 。而对于周作人所著之《中国的思想问题》 , 虽难证明为贡献敌人统治我国之意见 , 亦系代表在敌人压迫下伪政府所发之呼声 , 自不因日本文学报国会代表片冈铁兵之反对 , 而解免其通敌叛国的罪责 。法庭认为原审以被告在伪职期内保存校产、图书及营救国民党地下工作人员 , 经多方证明属实 , 已作了减轻判处 , 与《处理汉奸条例》有关规定相当 , 并无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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