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处罚从哪年开始的
酒驾处罚从哪年开始的
酒驾给予罚款的规定始于1988年3月9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其中规定了饮酒、醉酒的人不准驾驶,并对饮酒、醉酒者给予罚款的规定,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被废止,并且加大了对酒驾、醉驾者的处罚力度 。
首次将酒驾给予罚款的内容写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该条例已废止)第二十九条驾驶非机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醉酒的人不准驾驶;
丧失正常驾驶能力的残疾人不准驾驶(残疾人专用车除外);
未满十六岁的人,不准在道路上赶畜力车;
未满十二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 。
第七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三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逆向行驶的;
(二)驾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三)驾驶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
(四)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合要求的车辆的;
(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
2004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2003年版)相关条款对比: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
【酒驾处罚从哪年开始的】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