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章士钊的两次义务辩护 两次成功免死( 二 )


经过上诉,最高法院终将原判陈独秀褫夺公民权部分撤销,改判8年有期徒刑 。至此,轰动民国的陈独秀“危害民国”案告一段落 。章士钊出色的辩护赢得业内外普遍尊敬 。章的辩词被沪东大学、东吴大学法学系选入教材 。《实报》亦评论:“陈卒赖其力,得免于死 。”
3年以后,全面抗战爆发,南京政府释放政治犯 。1937年8月,由司法院下令,陈独秀刑期被减至3年,被释出狱 。
贰辩
为“汉奸”周佛海进行有罪辩护
主张“罚罪赏功,以功抵罪”
1945年11月,国民政府对全国汉奸展开起诉与审判 。其中,周佛海一案最受关注 。
周佛海在伪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先后担任伪财政部长、伪行政院副院长和伪上海市长等职 。1943年,周佛海通过军统局局长戴笠秘密输诚,完成军统交代的一系列任务 。1945年日本投降,他受命担任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上海行动总队司令 。国民政府接收上海以后,周被送往重庆,软禁于白公馆 。隔年9月,周被解送南京,囚于看守所候审 。
周的太太杨淑慧四处奔走,请来章士钊、王善祥和杨嘉麟3位律师 。其中,章士钊因与杨淑慧父亲有总角之谊,故而义务辩护 。
1946年10月21日上午9时,“民国三十五年度特字第三四六号周佛海一案”于南京首都高等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审判 。开庭之后,主控检察官陈绳祖郑重宣读起诉要旨,他严词指控被告附逆媾和,筹组伪府,历任伪职,“仰承敌人意旨,滥发伪币,扰乱金融,供给敌人金钱物资,以增加敌寇侵略之实力……承认伪满洲国,以破坏我国领土之完整……种种逆迹,不胜枚举” 。他主张周佛海实犯《惩治汉奸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通谋敌国”“图谋反抗本国”之罪,请求法庭依法审判 。
11月2日,周案再次开庭,章士钊提交了辩护书,周佛海本人亦行自辩 。对于被诉罪名,章士钊承认被告历任显要伪职,触犯汉奸条例,乃是事实,无可辩驳;周佛海亦以退为进,表示应负之责绝不推诿 。
对于“仰承敌人”,章士钊提出正因被告职高位重,方能起到重要内应之功 。关于自首问题,章士钊认为被告自首乃戴笠奉准策动,有蒋介石亲笔密信 。领袖既已准许,当属依法自首 。
关于“治沪之功”,章士钊指出日降之后四十余天,中央未派一卒抵沪,全赖被告维持局势,如此功绩不应抹杀 。在辩护书中,章士钊也请求罚罪赏功,以功抵罪 。
然而,5天之后,首都高等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周氏死刑,褫夺公权终身,没收全部财产 。面对这一纸判决,周佛海顿时心如冰炭,杨淑慧则立即提起抗告 。
抗告之后,章士钊不再担任律师 。但庭审期间,他仍搜集、提交证据16件,邀请的证人不乏杜月笙、何应钦、顾祝同等显要 。
政府特赦死刑改无期,巨憝蔑视法曹
除依据法律提起抗告之外,杨淑慧亦动用各种关系试图疏通,向蒋介石请求赦免 。在这个过程中,杨淑慧屡次被骗,所留用度几乎当尽卖绝,其女亦因奔走而小产 。1947年1月20日,天寒地冻,正是农历除夕前日,最高法院判令将抗告驳回,维持原判 。
这一判决令周氏备感绝望,而在这背后,还可钩沉出一段司法界的垢事 。本来最高法院复审,案卷大约两月有余方才转送 。但周氏卷宗,最高法院刚及一月便来索要 。后主管此案的第一庭庭长叶某托人与周家接洽,暗示勾兑 。周家料其欲大难填,故而谢之 。所以叶氏加速复审,特在除夕前日维持死刑,意在令周家难堪 。对此,缧绁之中的周佛海也不禁痛骂:“司法之黑暗竟至如此……法院此种腐恶情形,岂当局及社会所知耶!”
周佛海此时已经用尽司法途径,求生仅剩政府特赦一途 。然而所托各人,均无甚消息 。周所不知的是,蒋介石其实早已有意赦免 。在周案一审之前,蒋介石就曾询问司法行政部长谢冠生与审理此案的推事,有无可能不判周氏死刑 。但是高院一审顶住压力,仍然坚持判处了死刑 。
周氏抗告失败后,蒋介石又令陈布雷出面,研究法律程序,试图司法救济 。但最高法院院长夏勤予以回绝,表示终审已判,无法更改 。最后,由司法院院长居正和文官长吴鼎昌签呈国府,请求减刑 。1947年3月26日,蒋介石亲自修改继而批准的特赦令正式发布,将周佛海原判之死刑,改为无期徒刑 。
蒋介石并未强涉司法,迫令改判;对汉奸的特赦,也仅此一例 。让人遗憾的是,章士钊等几位律师的煌煌辩词在蒋介石的一纸赦令面前,徒成法治的虚饰 。就连周佛海也狂傲地吹嘘:“今于山穷水尽之时,改由政府发动减刑大权,足以表示最高当局对余关怀之殷,国家对余保全之意 。此于全案,不惟空前,恐系绝后,较之由二三法曹之手减刑者,实有天渊之别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