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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朱先生通过网络认识了郑女士 , 两人约定好了价格 , 一起去酒店开房 。 在准备发生关系之时 , 郑女士突然感到身体不适 , 拒绝发生关系 。 并且提出这次也不退钱了 , 当做下次的嫖资 。
朱先生觉得自己被骗了 , 就强行和郑女士发生了关系 。 事后郑女士觉得委屈 , 就声称自己被强奸报了警 。
(以上内容 , 根据真实案例改编 , 仅作普法使用 。 )
【解析】
有些人可能觉得是郑女士违约在先 , 既然不肯提供服务 , 就应该把钱退给人家 。
但是我们不能忽略一个关键问题 , 卖淫嫖娼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 基于违法行为的约定 , 是无效的 。 就比如因为赌博建立的借贷关系 , 法律不予保护 , 都是同样的道理 。
我们不管郑女士是失足女 , 还是朱先生的女朋友 , 她都拥有性自主权 , 她可以决定发生关系的对象、时间、地点 。
总结来说 , 朱先生付过嫖资之后 , 强迫郑女士发生关系 , 可以认定为强奸罪 。
男女自愿发生关系 , 依然认定为强奸罪的情形
1、与未满14岁的幼女同居
即使两人你情我愿 , 男性与未满14岁的幼女同居 , 都涉嫌强奸罪 。
2、与精神病患者发生关系
如果两人在发生关系之时 , 女性处于发病状态 , 不能辨别自己的行为 。 即使双方你情我愿 , 也会涉嫌强奸罪 。
因为患病的精神病患者 , 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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