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做皮试就输液致男童死亡,夫妻开黑诊所被判刑

现代快报6月19日讯,在徐州有一对夫妇在家中行医,接诊一名患病3岁半男童后,在没有给孩子做皮试测试过敏反应的情况下,就给孩子进行输液治疗,最终导致孩子因急性药物过敏而引起休克死亡,而这夫妇二人也因为非法行医罪获刑 。
1、非法行医致人死亡
6月19日讯,徐州一对夫妇在家中行医,接诊一名患病的3岁半男童后,在没给孩子做皮试的情况下就输液治疗 。最终,孩子因急性药物过敏性休克死亡 。夫妇二人则因非法行医罪获刑 。
近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全市两级法院近年来审判的部分精品案例,以案释法 。其中开发区法院审理的这起"黑诊所非法行医致男童死亡"的案例,让人警醒 。事件起因于:王玲带着儿子张启明到陈厚德家中看病,但陈厚德和妻子在没给孩子做皮试的情况下就输液治疗 。最终,孩子因急性药物过敏性休克死亡 。陈厚德夫妇二人则因非法行医罪获刑 。
法院审理查明:陈厚德在2012年7月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 。2013年1月,陈厚德在家中加盟开设药店,并办理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 。
2015年3月18日12时许,村民王玲带着儿子张启明到陈厚德家中请其看病,由陈厚德检查听诊后,李翠翠直接为张启明配药,在未对张启明进行头孢曲松钠皮试的情况下,李翠翠实施了静脉注射输液 。
张启明在输液过程中出现药物过敏反应,陈厚德、李翠翠立即进行抢救治疗,他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当日14:10张启明由120急救车送入医院抢救,当时张启明意识丧失,无自主呼吸及心跳,双瞳孔散大固定,心电图呈直线,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日16:05医院停止抢救 。经警方物证鉴定所鉴定:张启明符合急性药物过敏性休克死亡 。
公安机关侦查发现,陈厚德、李翠翠行医的场所,就是他们自己家、个体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两夫妇在家中非法行医的时间从2014年持续到2015年3月事发 。警方还发现,李翠翠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 。
案发后,张启明的父母单独提出民事诉讼 。开庭之后,经双方协商,陈厚德、李翠翠夫妇共赔偿张启明父母人民币67万元 。
现代快报采访人员从法院了解到,经审理,判决被告人李翠翠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厚德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
2、哪些药必需做皮试
1.青霉素类或含β-内酰胺酶抑制剂的抗生素注射前须详细询问药物过敏史并须做青霉素皮肤试验 。
青霉素皮试对预测过敏性休克起着重要作用,但皮试阴性者,不能排除出现反应的可能 。有青霉素过敏史者一般不宜进行皮试,应改用其它药物 。
皮试液采用青霉素浓度为每毫升500单位,抽取皮试液0.1ml(含青霉素50u),作皮内注射成一皮丘(小儿注射0.02~0.03ml),等20min后,如局部出现红肿,直径大于1cm或局部红晕或伴有水泡者为阳性;对可疑阳性者,应在另一前臂用生理盐水做对照试验 。
2.盐酸普鲁卡因给药前必须作皮内敏感试验 。
普鲁卡因青霉素用药前须做青霉素皮肤试验及普鲁卡因皮肤试验,其中任何一药试验阳性者均不可应用 。
3.抗毒素及免疫血清如破伤风抗毒素、精制白喉抗毒素、精制抗狂犬病血清等注射前须做过敏试验 。
有过敏史或过敏试验强阳性者,应采用脱敏注射 。
4.门冬酰胺酶首次使用或已停用1周或1周以上者,在注射前须做皮试,皮试阳性反应者禁用 。
5.造影剂如复方泛影葡胺、甲泛葡胺、碘卡酸等在使用前可以相同品种作过敏试验 。
但造影剂过敏试验结果只具有参考价值,阳性结果并不预示一定发生过敏反应,也不能预示发生反应的严重程度 。阴性结果也存在发生严重反应(包括致死反应)的可能性 。过敏试验本身也可导致严重过敏反应 。
6.头孢类抗菌药物如药品说明书中规定使用前需做皮肤过敏试验的,必须做 。
如药品说明书上未明确规定,需根据患者是否为过敏体质、既往药物过敏史、患者的患病严重程度等综合考虑是否进行皮肤过敏试验 。
如果进行头孢类抗菌药物的皮肤过敏试验,必须使用原药配制皮试液,不能用青霉素皮试液代替 。如果患者对青霉素类严重过敏,应禁用头孢类抗菌药物,如果患者对青霉素类一般过敏,可根据病情慎重地选用头孢类抗菌药物 。
临床使用头孢类抗菌药物,必须仔细询问病人药物过敏史,不管是否进行皮肤过敏试验或皮肤过敏试验阴性,在首次使用后的0.5-1小时内应严密观察,一旦出现过敏反应征兆,应迅速处理 。
【不做皮试就输液致男童死亡,夫妻开黑诊所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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