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男子家楼下发现坠亡男尸,家属索赔30万,法院判决还社会公道( 二 )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 , 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但在此刻案中 , 钟某出租的房屋属于他个人的私有物业 , 不属于商业经营性场所 , 所以他也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 钟某不仅不用赔偿 , 他甚至还可以反告李某家属敲诈 , 毕竟当今社会是法治社会 , 法院不可能纵容“谁死谁有理”这种错误观点 , 更不会偏袒任何一方 。 只要钟某确实和李某的死亡无关 , 那么他就可以拒绝这一切无理的要求 。
可能有的人会认为 , 人都已经死了 , 死者为大 , 出于人情世故考虑 , 钟某给点丧葬费安抚一下死者的家属也无可厚非 , 可如果钟某选择这样做 , 那无疑就是在纵容这种道德绑架的行为 , 这不可取 。 面对这样的事情 , 利用司法途径合理合法地解决 , 才是保护自己权益最正确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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