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男子参加夜跑比赛溺亡,家属向组织单位索赔120万,法院判了( 二 )


那么 , 他们的诉求能够得到实现吗?首先 , 在这起案件中 , 谢先生死亡主要的原因是他自己跑出了跑道 , 所以不慎跌入了水塘 。 跑道本身离水塘有一定的距离 , 如果他在跑道上跑步 , 是不会跌进去的 。 因此他应当对自己的死亡承担主要的责任 。 谢先生出意外前 , 曾经签署保险合同 , 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两个公司赔偿之前先进行赔偿 。 而经过法院查证 , 保险公司已经赔偿了30万元保险金 。
其次 , 要认定两家公司是否需要赔偿 , 主要看他们举办活动的行为与死者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占比 。 在2014年10月20日 , 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 , 此文件中已经取消了对体育活动主办相关的限制 。 这也意味着 , 两家公司有举办的资质 。
另外 , 两家公司赔偿与否还要看他们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 《侵权责任法》(事发当时 , 《民法典》尚未颁布 , 以当时所施行的法律为准)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在本案中 , 主办方明确天气恶劣的情况 , 因此比赛之前做出了充分的准备 , 比如灯光、指示牌、装备等等;并且他们配备了合格的医疗预防措施 , 可以随时进行紧急治疗 , 因此在准备环节上 , 主办方并未有什么漏洞 。
【苏州男子参加夜跑比赛溺亡,家属向组织单位索赔120万,法院判了】但是 , 在他们知道谢先生失踪以后 , 并没有做出及时的反馈 , 存在着疏忽;而且在他们搜救时 , 也没有想到报警 , 反而让民间的救援队伍进行搜救 。 因此主办方在搜救的时候确实存在一定的过失 , 最后法院判决两家公司赔偿13万元 。 这起案件 , 正应了那句古话“人有旦夕祸福” , 夜跑原本没什么 , 在恶劣环境中奔跑虽然存在一定的风险 , 不过也属于正常的活动 。 可惜谢先生太过不幸 , 因为意外而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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