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还有关于蒋某的侵犯行为 , 也分属于两种罪名——强奸罪以及侮辱尸体罪 。 如果何某在侵犯行为开始前还活着 , 那么蒋某成立为强奸罪 。 这个想必大家都很好理解 , 那么假如何某在侵犯行为开始前已经死亡呢?
如果是这种情况 , 这时候她已经不是活人 , 那么强奸罪的判定就遇到了阻碍 。 因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法律中明文规定了强奸罪的客体只能是妇女 , 并且是活着的妇女 , 死亡以后就成了尸体 。 那么“奸尸”行为则对应法律中另一罪名侮辱尸体罪 , 《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蒋某主观上误以为自己侵犯的是活人 , 实际上侵犯了尸体 , 他的这一行为在刑法上被评价为主观认识错误中的客体认识错误 。 也就是说 , 他以为自己是强奸 , 实际上是侮辱尸体 。 对于这种类型的认识错误 ,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以实际侵害的客体为主 , 蒋某的行为属于侮辱尸体罪 。
无论蒋某最终被判处什么样的罪名和刑罚 , 他的行为都是非常恶劣的 。 明明在他撞人之后 , 何某还没有死亡 , 她还有生的希望 , 结果他却为了逃脱罪责而犯下滔天罪孽 。 我国《刑法》对于交通肇事罪有明确的规定 , 只要肇事者在事后赶紧报警、拨打120 , 不惹事端 , 最多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但是有很多人将过失罪升级为故意犯罪 , 为了隐瞒自己的罪责 , 将原本能救活的受害者抛尸荒野或杀害 , 主观恶意很深 , 因此受到重罚 。 一个人犯了错不可怕 , 最可怕的是用另一个错误去掩饰原来的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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