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修正 , 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328条规定精神相符 。 本条规定的后半句“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 , 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 与《民诉法解释》第328条第2款“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 , 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规定的诉讼程序一致 。 此处 , 虽然《民诉法解释》第328条第1款规定的是“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 , 但被告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诉请的 , 不属于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反诉 。 将其理解为一种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的普通共同诉讼较为妥当[5
。
③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 , 如果被告同意离婚 , 但一审、二审均未基于《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 , 离婚后 , 无过错方可以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 。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 该案件适用的案由为“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
五、离婚损害赔偿与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能同时适用 。
《民法典》第1087条第1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本条规定确定了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 。 相对于《婚姻法》第39条第1款 , 新增了“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而《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无过错方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 也就是说 , 当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为无过错方时 , 准予离婚的情况下 , “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和离婚损害赔偿可同时适用 。
六、离婚损害赔偿与无过错方在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
如前文所述 , 离婚损害赔偿的基础是双方具有合法婚姻关系 。 当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 , 根据《民法典》第1054条第2款的规定 ,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该条规定为《民法典》新增的内容 。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0条(《婚姻法解释(一)》第13条)的规定 , 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 , 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 法律采取的是宣告无效主义即经宣告才无效 , 而非当然无效的规则 。
整体来说 , 当婚姻依法被确认不存在后(离婚、无效、被撤销) , 无过错方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 这对于无过错方来说 , 其相关的权益得到更为完善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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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第三版) , 陈苇 主编 , 2017年9月第三版 , 群众出版社 , P235 。
[2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 杨立新 著 , 2021年4月第1版 , 法律出版社 , P80 。
[3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 杨立新 著 , 2021年4月第1版 , 法律出版社 , P81 。
[4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 ,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领导小组 主编 , P332 。
【「民法典」离婚后,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离婚损害赔偿】[5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编著 , P7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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