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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前提从来不是职业;透过现象看本质 , 这里是缺舟也渡人”
此前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就一起强奸案作出一审刑事判决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俊强 , 男 , 1972年出生 , 汉族 , 小学文化 , 个体 。
被告人苏敦朝 , 男 , 1965年出生 , 汉族 , 小学文化 , 无业 。
有如下犯罪事实 。
2014年3月份 。
苏敦朝通过街边小广告认识了杨某 。
同年3月4日下午 。
【男子强行侵犯妇女,到案后更反咬对方一口:她是卖淫女】苏敦朝和杨某两人赶到李俊强所在的武城县 , 与其汇合 。
一行三人在当地某方店内吃饭、饮酒 。
当天下午5点半左右 。
三人在某宾馆开好房间 。
而李俊强趁着苏敦朝外出的间隙 , 随即使用暴力将杨某强奸 。
后续苏敦朝回来 , 在得知李俊强强行和杨某发生关系的事实后 。
也要强行和杨某发生关系 。
因为杨某的反抗和服务人员敲门 , 最终未能得逞 。 (强奸未遂)
不过后续杨某在报案的时候 , 并没有说苏敦朝的强奸行为 。
只是表示苏敦朝的男性朋友(指李俊强)对自己实施了强奸 。
苏敦朝是到案后自己说出来的 。 (可能杨某觉得只有发生关系才算是强奸 , 另外只是报案 , 没有详细调查 , 所以不全面很正常)
缺舟:到案后 , 李俊强辩称对方是卖淫女 。 (性工作者)
自己只是嫖娼并非是强奸 。
他得出这个结论 , 只是一次猜测 。
因为他知晓杨某曾经和苏敦朝做过性交易 。
但是在后续有罪供述里 。
坦承了自己是趁着苏敦朝外出的机会 , 强行和杨某发生关系 。
因害怕事迹败露在苏敦朝回来后就以接孩子为由逃跑 。
后续看见苏敦朝的电话 , 也不敢回去 。
表示“杨某自始至终没有提钱” 。
但是在庭审过程中 , 李俊强坚决不认罪 , 否认之前的供述 。
也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 。
相比较李俊强的死鸭子嘴硬 , 苏敦朝软乎多了 。
当庭认罪认罚 , 不做诸多辩解 。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俊强犯强奸罪 ,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即自2014年3月5日起至2018年3月4日止 。 )
被告人苏敦朝犯强奸罪 ,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即自2014年3月5日起至2016年3月4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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