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又感叹 , 与人私通破坏他人家庭的行为 , 施暴者往往却能平安无事逍遥自在 , 而受害者要么夫妻从此分道扬镳 , 妻离子散 , 同时还要面临世俗的指指点点 , 即使家庭中的一方 , 大度原谅接纳了对方 , 可仍然难免成为亲朋好友街坊邻居茶余饭后的笑柄 , 丈夫受辱 , 妻儿蒙羞 , 惶惶不可终日 。
更有甚者 , 受害者心中屈辱难以消除 , 法律又难以为其伸张正义 , 无法平息心中怒火、怨恨、绝望、挫败感 。 在受害者心中种下了仇恨的种子 , 难免会有极端的行动 , 自古奸情出人命 , 不信你问西门庆 , 所以私通的危害不言而喻 , 咱们每一个人 , 都应该坚守道德的底线 。
在中国古代历代法律 , 都把通奸行为规定为犯罪 , 都对私通都有严苛的法律规定 , 如秦朝《史记·秦始皇本纪》“夫为寄豭杀之无罪” , 意思就是说:“丈夫如果去别家女子那里厮混的话那么妻子有权杀之并且无罪” 。 汉朝亦延续秦的法律 , 犯奸必杀 。
唐朝按唐律: “诸奸者徒一年半 , 有夫者徒二年 。 意思就是说:“各种奸情流放一年半 有夫的妇女或有妇的男人流放两年 。 ”宋朝延续了唐朝的律法 , 明朝按《大明律》规定 , 犯有“通奸”罪的男女双方各杖八十下;如果女方是有夫之妇 , 则要各杖九十下 。
清朝的法律沿袭明朝法律 , 允许私刑 , 允许捉奸 , 并可当场杀死通奸男女 , 到了中华民国时期 , 一九三六年一月一日 , 颁布的《刑法》中规定 , “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 , 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与其相奸者 , 亦同 。 ”到了共和国时期 , 废除了“通奸罪” 。 而将“通奸”的问题纳入道德范畴予以制约 。
最后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 , 大家认为与人私通 , 破坏别人家庭的行为 , 应该选择忍气吞声 , 还是选择效法古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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