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深圳市房屋转让合同样本( 二 )
第五条:交楼时间
买卖双方同意交楼时间为。
第六条:该物业是以现状售予买方 , 买方也认可该物业之现状 , 故买方不得以物业现状为由中途拒绝此项交易 。
第七条:在该物业交付给买方使用前、卖方须付清一切有关该物业之杂费(如水电、煤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及土地使用费等) 。相关转名费用由买方支付 。
第八条:卖方须保证对上述该物业享有完整所有权 , 能完全支配及处理 。有关该物业在本次转让之前己产生的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事宜 , 卖方应在转让完成前处理完毕 , 并保证转让后买方无须负责 , 否则卖方应赔偿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
第九条:违约责任
如买方未能履行本合约之条款以至本合约不能顺利完成 , 则己付之定金将由卖方没收 , 而卖方有权再将该物业转让予任何人 。
如卖方在收取定金后不依合约条款将该物业售予买方 , 则卖方须返还买方双倍定金予买方以弥补买方之损失 。
第十条:于本合约之外双方在谈判中的声称理解、承诺以及协议之内容 , 如有与本合约不相符的 , 以本合约为准 。
第十一条:买卖双方可约定其他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 附件须经双方签章 。
第十二条:本合约一式贰份 , 自双方或代表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各持一份 , 具同等法律效力 。
第十三条:本合约产生争议 , 双方协商无法解决时 , 可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提直仲裁 , 该委员会之裁决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
第十四条:
卖方: 买方:
日期: 日期:
收 条
兹收到买方购买该物业之定金人民币 元(¥ ) 。
卖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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