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合同书|员工(就业)商业与技术秘密保密合同书( 二 )



第四条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漏、告知、公布、发表、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形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相关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

甲方的上级主管人员同意乙方披露、使用有关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的视为甲方已同意这样做,除非甲方已事先公开明确其主管人员无此权限 。

第五条 双方同意,乙方在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受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得擅自适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 。

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下列第(一)种(没有做出规定的,视为无限期保密):
(一)无限期保密,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二)有限期保密,保密期限自离职之日起,计算到。
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

第六条 甲方承诺,在为乙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已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使用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

若甲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乙方需承担对第三方的侵权责任的,甲方应当承担乙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 。乙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责任的,有权向甲方追偿 。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甲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

第七条 乙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甲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甲方明确交付的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由乙方承担或部分承担 。

乙方的上级主管人员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视为甲方已同意这样做,除非甲方已事先公开明确其主管人员无此权限 。

第八条 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再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在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 。
乙方离职之后是否仍有前款规定的义务,由双方以单独的协议另行规定 。如果双方没有签署这样的单独协议,则甲方不得限制乙方从甲方离职之后的就业、任职范围 。

第九条 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盘、仪器以及其他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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