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 ?10天带看38套房,签合同之时却被“跳单”了?中介公司一怒之下告了客户


因客户着急买房 , 中介小周10天内冒雨带看38套二手房 , 辛苦归辛苦 , 眼看就要签合同了 , 小周的心里舒了一口气 。 然而 , 他没想到 , 才过了一下午的时间 , “煮熟的鸭子”飞走了……
10天带看38套房屋 ,
客户临时叫停签约
张女士新婚不久 , 为了提升住房品质 , 她与丈夫商量购买一套二手商品房 。 为此 , 张女士找到了杭州某知名房地产经纪公司 , 员工小周接待了她 。 经过交谈 , 小周发现张女士购房意愿十分强烈 , 这样的顾客不多见 , 小周想抓住这个机会 , 促成这笔大订单 。 于是 , 今年1月 29日至3月7日期间 , 小周花了十天时间带着张女士来回相看了38套房屋 , 虽然天气不好总下大雨 , 小周的心里却十分高兴 。 经过反复比较 , 张女士最终选中了位于滨江区太阳国际公寓小区的一处房屋 , 期间 , 小周也多次找房东商谈价格 。 3月7日这天 , 张女士与房东谈妥以510万元价格成交 , 为表诚意 , 还当即转账支付了20万元定金 。 趁着双方的兴致 , 小周拿出了一份《购房意向合同》 , 房东当场爽快地签了字 , 张女士却突然抱歉地说:“临时有点事 , 我先出去一下” 。
再次协商好中介费 ,
客户突然反悔
客户“跳单”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交易|?10天带看38套房,签合同之时却被“跳单”了?中介公司一怒之下告了客户】《民法典》有规定
小周所在的中介公司认为 , “跳单”的客户不尊重中介公司的劳动付出 , 不能让违约方因违约获利 , 于是将张女士诉至滨江区人民法院 。
中介公司的诉求很简单 , 他们认为 , 张女士接受原告方多次带看房屋及就其中意房屋的价格磋商等服务 , 并于获得中意房源和探明房东心理底价、谈妥居间服务费的价格后 , 又另行委托收费较低的其他中介机构与房东成交 , 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 造成了原告缔约成本扩大和信赖利益损失 , 属于假借订立合同 , 恶意进行磋商的行为 , 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要求张女士赔偿中介费损失51000元 。 张女士则认为 , 《房屋意向合同》只有房东本人签字 , 作为共有人的房东配偶还没签字 , 原告却怂恿其向房东付20万元的意向金 。 另外 , 屋内的家具、车位出租等情况 , 原告也未如实告知 , 属于操作违规 。 “中介费是在房屋交易成功后才给的 , 我没买 , 他们就没损失 , 无权要求赔偿 , 更没权利干涉我的交易自由 。 ”张女士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 , 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 , 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 , 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 张女士的作为消费者确有选择服务的权利 , 但根据查明的事实 , 张女士在接受经纪公司的服务后 , 利用了其提供的交易机会及媒介服务 , 为省中介费 , 绕开中介人订立合同 , 有违诚信原则 , 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 最终 , 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 , 经纪公司接受了张女士提出的支付15000元款项的和解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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