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 , 明星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所代言的金融产品是虚假或者违法的 。 如果明星在推荐之前 , 没有对公司资质和金融产品内容进行一般性的审核 , 那么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当然 , 司法实务中对明星的该类审核义务要求比较低 , 而在民事诉讼中 , 作为原告的金融产品消费者 , 其举证能力相当弱小 , 也就很难来证明 , 明星对虚假产品的明知或应知 。
综上所述 , 朱律师预计 , 代言爆雷P2P的明星们将需要退还代言费且支付一小部分的赔偿 , 来达成调解 , 化解代言风波 。
不过 , 也有业内人士提出不同的看法 。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认为 , 就金融产品而言 , 代言人并无义务也无必要进行金融产品的合规性审查 。 宋律师还从两方面进行了法律解读:
有关金融营销层面的规范问题 , 于百程认为 , 从企业层面 , 根据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规范的要求 , 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 。 从监管部门看 , 监管部门之间需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 , 并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分工 , 监管辖区内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 , 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告诫惩处 。 同时 , 加强金融营销合法行为的宣传 。
其一 , 受害人购买或消费的产品(包括金融产品)与服务(包括金融服务) , 本身若存在欺诈 , 受害者无疑应从刑事制裁 , 行政监管 , 民事索赔三方面追责;本身若不存在欺诈 , 则依据去刚性兑付的原则 , 只能清算该公司既有资产乃至破产 。
其二 , 相关产品有明星代言的 , 依据广告法等法律法规 , 看一看有无虚假广告宣传 , 有无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在其能力所及范围而言 , 代理的产品是否是合法批准的产品等 , 当然不是要求代言人尽到实质审查义务 , 就金融产品而言 , 代言人并无义务也无必要进行金融产品的合规性审查);如果无 , 则明星代言后并不承担责任 , 如果有 , 则要看虚假广告的侵权程度 , 决定其是否应承担退出代言费等责任 。
目前来看 , P2P谢幕之后的资产清退工作 , 还任重道远 , 明星代言人们又能为7161亿坏账埋多少单 , 依然是个问题 。 你认为明星代言费、广告费应该被追缴吗?他们应该负连带责任吗?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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