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凯说法 受害人疑似卧轨自杀,铁路运输企业证据不足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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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马某在铁路线上 , 被一辆正常行驶的火车碰撞身亡 。 事故发生后 , 马某的儿子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铁路运输企业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60余万元 。
【原告观点】
原告认为 , 被告作为经营危险行业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此存在过错 , 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具体理由:
1、时速120公里以上的线路应根据需要进行封闭 , 但事故现场未做好封闭措施;
2、事故周边未设置必备的警示标识和其他安全防护措施 , 特别在夜间更无法起到任何安全警示作用 。 铁路企业存在安全监管失责问题;
3、事故周边没有相应的安全警示工作人员 , 未能及时发现受害人并予以劝阻;
【小凯说法|受害人疑似卧轨自杀,铁路运输企业证据不足仍需承担侵权责任】4、铁路机车司机未能及时发现受害人未能鸣笛并及时采取紧急制动措施 。

【被告抗辩】

铁路运输企业不同意原告方的诉请 , 理由如下:
1、本案中列车属于正常行驶状态 , 没有异常 。 列车司机发现运行前方有人影后 , 立即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 。 整个过程中司机的工作流程均符合相应的规范 。 事故发生后 , 司机按照相应的应急处置流程进行处理 , 履行了及时救助的义务 。
2、事故发生地为封闭路段 , 线路两侧有护网封闭且护网良好 。 受害人进入点的铁路线路设计时速120公里以下 , 无需安装护网;进入点为高路基 , 地形较陡不宜行走;在进入点附近有地方政府设置的“珍惜生命”宣传栏 , 能够起到对穿越者的警示和阻碍作用 。 被告充分履行了安全防护警示义务 , 尽力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 , 在损害发生后及时进行救助 。 因此 , 被告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 。

3、受害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 根据公安机关对于受害人家属的询问笔录 , 受害人生前已多次流露出自杀倾向 , 并且在事发当晚 , 受害人又因家庭纠纷报警 , 在公安机关调解过程中 , 受害人言语中显示出精神异常、情绪激动、有轻生迹象 。 在此期间 , 受害人的家属明知受害人情绪不稳定 , 未能及时安抚受害人情绪导致意外的发生 。

4、受害者进入的铁路点为高路基 , 不易攀爬 , 受害人无视路坡下有当地政府所设置的宣传栏 , 违法在铁路线路内行走 , 在铁路线路道心内坐卧 , 主观上具有故意 , 受害人违法进入铁路线路 , 盲目穿越线路 , 违反了国家铁路的相关法律规定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 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应否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2、如应承担责任 , 被告是否履行了安全防护、警示义务 , 其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 铁路运输造成人身损害的 ,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铁路运输企业举证证明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造成的 , 不承担赔偿责任 。 本案中 , 被告提出受害人马某系自杀导致 , 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马某系自杀 , 故被告应对铁路行车造成马某死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2、《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 。 受害人马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 应当对铁路行车线路危险具有明确认知 , 且相关铁路线路已经在设计上通过高路基的方式做到了与行人的隔离 , 其仍未经许可进入铁路线路区域 , 将自身置于危险境地 , 致使事故发生 , 其自身过错是造成案涉事故的重要原因 , 应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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