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制报 灌南破解“救命基金难自救”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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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制报 灌南破解“救命基金难自救”难题

编委会点睛
国家依法筹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 是为了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 但是在实践中 , 路救基金有借无还 , 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 灌南县检察院创新支持起诉机制 , 畅通追偿路径 , 有效破解了“救命基金”难自救的难题 。
通讯员 范伟义 李洁
3月19日 ,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十周年总结大会召开 。 作为领奖台上的唯一的检察官 , 捧着“最美路救人”奖牌的灌南县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王桂荣笑得格外灿烂 , 笑容的背后 , 汇聚了灌南检察机关在道路救助领域多年来的艰辛努力和检察智慧 。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路救基金”)是国家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和一次性困难救助费用的专项公益基金 , 目的是为了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
但是在实践中 , 由于部分道路交通事故肇事方不愿承担法律责任或不能履行赔偿义务等原因 , 导致路救基金事后追偿难 , 影响了这项民生工程的运行效果 。
近年来 , 灌南县检察院针对路救基金有借无还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难题 , 创新支持起诉机制 , 畅通追偿路径 。 共支持紫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24件 , 挽回道路救助基金垫付款66.81万元 , 该院办理的支持保险公司追诉道路救助基金案 , 获评全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典型案例 , 有效破解了“救命基金”难自救的尴尬难题 。
救命基金陷入自救难题
【江苏法制报|灌南破解“救命基金难自救”难题】“我们涉及这个领域源于一次代表委员座谈会 。 ”灌南县检察院检察长张立表示 , 2018年5月 , 在一次征求代表委员意见时 , 有代表提到江苏道路救助基金制度从2011年开始实施到现在 , 垫付的救助款得不到归还的案例时有发生 , 已经成为路救基金发展上面临的一个难题 。
该问题引起了检察机关的重视 。
2021年是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成立十周年 。 十年前 , 江苏省政府决定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 委托紫金保险公司作为江苏省道路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人 , 运营管理江苏道路救助基金 。 截至目前 , 基金已累计及时救助7万多个家庭 , 垫付金额超22亿元 , 极大惠及了交通事故中困难群众 。
“可以说 , 路救基金是交通事故被害人的救命钱、救急钱 , 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非常重要 。 ”王桂荣说 , 路救基金本质上是对交强险制度的补充 , 基金来源由政府统筹 。 基金闭环运作 , 垫付的款项需要及时由相关责任人进行偿还 。
“但是在实际运作中 , 有的肇事者不赔偿 , 导致垫付款无法追回 , 有的受害人得到肇事者给的赔偿款后拒不归还 , 导致垫付款无法追回 。 ”紫金保险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总经理骆公旺提出工作中的困境 。
支持起诉为国家挽回损失
2018年 , 灌南县发生一起交通肇事案件 。 付某某驾车撞人后逃逸 , 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 因救治需要 , 紫金保险公司垫付了2.4万元抢救费 。 后经调解 , 付某某与何某某达成赔偿协议 , 付某某赔偿受害人何某某108万元 。 但是拿到赔偿款后 , 何某某方却迟迟未归还紫金保险公司的垫付款 。
“救助基金是有限的 , 如果都像何某某一样不归还垫付款 , 那岂不是会形成破窗效应 , 让救命的资金有去无回吗!”灌南县检察院经过分析研判 , 认为道路救助基金属于国有资产 , 根据法律规定 , 对于损害国家公共利益的 , 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 。 2018年7月8日 , 灌南县检察院支持紫金保险公司对何某某提起诉讼 。 2019年9月29日 , 灌南县法院判决采纳了检察院支持起诉意见 。
为破解“路救资金难自救”的难题 , 灌南县检察院从实践中的案件着手积极履职 。 2019年 , 丁某某无证驾驶摩托车撞击行人周某某 , 造成周某某受伤 , 丁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 经周某某申请 , 路救基金垫付周某某急诊抢救费用5300余元 。 然而在申领救助款抢救之后 , 丁某某并未赔付 , 周某某方据此拒不偿还垫付款 。 2021年2月4日 , 灌南县检察院支持紫金保险公司对丁某某提起诉讼 , 要求归还相关垫付款 。 灌南法院判决采纳了检察院支持起诉意见 。 随后 , 丁某某方向紫金保险公司归还了垫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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