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城你不知道的事儿 沧州男子请人吃顿饭,被判赔13万,只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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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聚餐 , 同席饮酒者酒后发生事故死亡 , 共同饮酒人是否承担责任?聚餐的组织者与参与者的责任是否相同?4月2日 ,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 二审判决共同饮酒人对同席饮酒者的死亡作出相应赔偿 。


李某某原是高阳高速服务区的一名员工 , 临时跟随高速流动车负责修理高速故障车辆 。 2020年5月2日下午 , 李某某的雇主樊某将他叫到肃宁高速服务区修车 。 第二天晚上 , 樊某约李某某和自己的朋友李某一起吃饭 。 由于三人并不熟络 , 餐桌上气氛有些尴尬 , 其间 , 李某和李某某都喝了些酒 , 樊某滴酒未沾 。 饭吃得差不多了 , 李某某说自己累了要先回宿舍休息 , 樊某和李某没有多想 , 应了一声便任李某某独自离去 。
当时已是晚上10时许 , 月黑风高 , 还下着雨 , 三人吃饭的地点就在服务区内 , 而服务区紧邻高速公路 , 车辆往来频繁 , 十分危险 。 身心俱疲又喝了些酒的李某某不知怎么就走到了高速上 , 被迎面驶来的一辆汽车撞倒在地 , 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 随后 , 经交警部门认定 , 事故发生时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46.42mg/100ml , 属于醉酒状态 , 其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 汽车驾驶人沈某负次要责任 。
李某某家属得知事情经过后 , 认为樊某与李某对李某某的死亡有责任 , 遂于2020年12月将二人起诉至肃宁县人民法院 , 要求其赔偿李某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558855元 。
肃宁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 , 被告樊某召集李某某和被告李某在一起吃晚饭 , 李某某饮酒后突然向外走出去 , 被告樊某、李某未陪同护送 , 也未出去查看李某某情况;且三人吃饭地点在高速服务区内 , 与高速路相通 , 高速服务区内外车辆比较多 。 二被告作为与李某某共同吃饭的人 , 在其酒后对其未尽到妥当的照顾义务及安全护送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 ,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 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据此 , 樊某、李某应对李某某死亡的法律后果应承担一定责任 。 同时 , 综合考虑二被告与李某某的过错程度 , 樊某作为聚餐的组织者 , 应当承担原告方因李某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的12%计134008元 , 李某作为与李某某不相识的参与者 , 承担3%计33502元 。 樊某不服上述判决 , 上诉至沧州中院 。 沧州中院认为 ,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适用法律正确 , 但是上诉期间樊某提交了支付给死者家属3万元款项的收据 , 死者家属均认可 , 故应对樊某应赔偿部分进行核减 , 樊某赔偿原告104008元 , 其他判决事项不变 。
来源:河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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